2021年10月29日
    • 索 引 号:XM00126-13-03-2024-018
    • 发布机构: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2024-04-25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24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25 17:32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2024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4年4月8日印发 

      厦门市2024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认真落实省委、市委深化拓展“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要求,切实做好我市地质灾害防范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闽政〔2011〕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地质灾害防治目标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分级负责、群防共治;层层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形成条块合力,提升防治能力。2024年要继续全面推进实施《厦门市地质灾害防治“十四五”规划》,紧紧围绕“零伤亡、少损失、无舆情”目标,开展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的年度“三查”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安全隐患综合治理,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和监测预警,强化汛期降雨引发地质灾害的防范。完成莲花镇白交祠村滑坡点搬迁避让,加快实施莲花镇蔗内村内庵自然村搬迁避让;实施完成13处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工程。强化地质灾害防范治理力度,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地质灾害防治责任

      各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将责任逐级细化落实到镇(街)、村(居)和具体责任人,确保各项防治工作落到实处。资源规划部门要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工作;教育、住房和建设、市政、交通运输、农村农业、卫健、民政、应急、文化旅游、铁路、通信、供电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本部门领域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单位要做好调查评估,为监测预警、抢险救灾、工程治理等提供技术支持。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地质灾害防灾责任人由政府和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村(居)“两委”主要干部、受威胁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地质灾害监测人由受威胁的相关人员担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居),由村(居)“两委”组织受威胁村(居)民开展巡查、监测和转移避险;受地质灾害威胁的行政及企事业单位,由单位组织员工开展巡查、监测和转移避险;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各类在建工程和公路、铁路、水利、通信、电力、市政等设施以及学校、房屋、景区景点、医院、养老院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其主管部门组织业主单位开展巡查、监测、转移避险和灾害治理。

      三、地质灾害防治重点

      4-10月是我市地质灾害易发期,其中5-6月雨季及7-9月台风季为高易发期,需重点防范。根据厦门市气候变化监测评估中心提供的《厦门市2024年度气候预测》,预计2024年厦门春雨季(3-4月)降水量比常年偏多2-5成,雨季(5-6月)总降水量正常,台风季(7-9月)总降水量正常,秋季(10-11月)总降水量正常,预计2024年登陆或影响厦门的台风个数为2-3个,略少于常年(3.4个),台风强度偏强,灾害偏重,可能有1个严重影响台风,预测雨季易出现降水集中期,需注意防范强降雨和台风影响引发地质灾害。

      本年度地质灾害仍以崩塌、滑坡为主。山区、山前地段、高陡边坡地段、沟谷与沟口地带、矿山开采区等是我市地质灾害易发区段。同安区的莲花镇和汀溪镇、翔安区的内厝镇和新圩镇、集美区的后溪镇和灌口镇、海沧区的蔡尖尾山、厦门岛内的狐尾山—仙岳山—园山一带和鸿山—东坪山—云顶岩一带为地质灾害易发、多发地段。

      截至2024年3月13日,全市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74处,危险性、危害性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有2处(详见附件1)。全市应重点防范地质灾害的镇(街)、单位有12个、行政村(居委会)等有30个(详见附件2)。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清单和防灾责任人由资源规划部门于3月31日前在门户网站公布。新发生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经调查明确威胁范围、威胁对象后,要及时列入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清单。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及时将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成果和防灾措施函告同级资源规划部门。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编修方案预案

      资源规划分局要会同各区有关部门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汛期前组织完成《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修订,并纳入当地防汛抢险救灾应急预案。村(居)防灾责任人发生变动、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等,要在转移预案中同步修订。转移预案应在相关村(居)公布,并报资源规划部门备案。

      (二)组织排查巡查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的年度“三查”工作,开展村(居)、学校、房屋、旅游景区景点、医院、养老院、避灾安置点和公路、铁路、水利设施、通信设施、电力设施、市政设施以及各类施工工地与临时工棚等区域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及防范工作落实情况检查。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要及时处置,如一时不能排除的,要及时纳入群测群防体系或者有关部门监控范围,逐点落实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采取防范措施。

      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居),要通过群测群防体系,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段开展经常性监测、巡查,台风暴雨、强降雨期间应扩大范围和加密监测、巡查,加强易发区房前屋后高陡边坡、泥石流沟口、山前地带的巡查,及早发现险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直接威胁在建工程和交通、水利、市政、电力、通信设施以及学校、房屋、旅游景区景点等的地质灾害,相关单位要组织开展巡查、监测。

      已完成施工治理,但尚未经过1年以上运行检验并完成项目验收的地灾点,要继续开展巡查,直至项目完成验收。

      (三)严格值班值守

      汛期期间,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严格应急值班值守,明确值班职责,严肃值班纪律,确保信息畅通和应急值守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对违反值班纪律或未履职到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四)强化预警叫应

      资源规划部门要会同气象部门根据降雨预报、地质环境条件等及时作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指导防灾抗灾工作。预警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各区人民政府,并通过电视、广播、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强化地质灾害临灾预警“叫应”,第一时间将预警信息传递至预警区域相关防汛责任人和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各级防灾责任人、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发生变化的,属地政府、相关部门要及时更新并报送资源规划部门。

      (五)组织预防避险

      区政府收到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后,要有效运转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做好防灾各项工作(详见附件3)。相关部门接到预警后,要组织做好相关设施、在建工程(施工工地、临时施工工棚)的地质灾害防范工作。位于二级、一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的区域,相关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转移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人员,做到应转尽转,并加强转移安置期间的管理,防止被转移人员擅自返回。转移人员实际情况要及时报告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和资源规划部门。强降雨和预警解除后,要做好已撤离人员原驻地房屋安全性评估工作,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有序组织撤离人员返回。

      (六)高效应急处置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厦府〔2023〕79号)提前做好必要的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加强应急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相应的交通、通信和应急装备,形成高效的地质灾害应急体系。

      严格落实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速报制度,有关镇(街)、村(居)、单位和个人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应立即向灾害发生地应急管理、资源规划部门报告。应急管理和资源规划部门接到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相互通报信息并开展会商,并按相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资源规划、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对灾情险情进行核实,及时续报。

      区政府及所属部门、镇(街)和村(居)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地质灾害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调查,采取转移疏散受威胁人员,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通道等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险情扩大。

      地质灾害发生后,属地政府应当迅速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转移人员、灾(险)情评估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紧急时,可强制受威胁人员避险疏散,并实施交通管制。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及时组织会商研判,及时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资源规划部门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单位迅速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提出处置建议;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提供应急保障。灾(险)情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生活救助,并做好社会秩序维护。地质灾害险情未消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详见附件4)

      (七)实施综合治理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保持地质灾害隐患整治力度,对新发生的或者排查巡查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及早启动治理工作程序,原则上要能治尽治,发现一个,治理一个,加快“杜苏芮”、“海葵”台风引发地质灾害的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风险,提升本质防御能力。尚未完成治理的隐患点,要加强跟踪监督,组织力量深入开展治理再攻坚,最大程度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同安区要完成莲花镇白交祠村滑坡点搬迁避让,启动实施莲花镇蔗内村内庵自然村搬迁避让,加快消除地质灾害隐患风险。

      各区、各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要按照“谁引发、谁治理”原则,督促责任方组织治理并承担所需费用。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在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并经试运行1年以上且运行状态良好的,资源规划部门要组织项目验收,属地政府或相关部门要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单位。

      (八)加强技术支撑

      资源规划部门要强化地质灾害专业技术支撑服务管理,充实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力量,及时开展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调查。发布地质灾害二级和一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的,资源规划部门要将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队伍预置至相关区域,为应对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及时提供应急技术支撑。

      资源规划部门要完善地质灾害防御指挥平台,进一步提高汛期地质灾害防御和指挥信息化水平。加强普适型监测、视频监控等设备的管理维护,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时动态监测预警。各区和有关单位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要及时接收预警防范巡查排查任务并通过平台报送防御信息,确保防御信息上传下达的时效性。

      (九)强化源头防范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经评估应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工程项目,要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应严格落实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实施地质灾害防护工程,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配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建设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各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督促落实,从源头上防范地质灾害。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村民自行建房,镇政府应组织对场址进行简易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免村民在危险地带建房。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防灾力量调度,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完善基层协同防灾机制,细化防治工作措施,并将防灾责任逐级细化落实到镇(街)、村(居)和具体责任人,强化汛期防御工作组织领导,确保各项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防治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应急演练、群测群防、预报预警、抢险救灾、灾害工程治理、搬迁避让等工作,为避免或减少地质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提供有力保障。

      (三)开展宣传培训演练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微信、短信、印发宣传材料等方式,广泛宣传“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和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增强群众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组织地质灾害防治人员、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培训,增强防灾抗灾减灾工作能力。

      2024年度地质灾害转移避险联合演练在翔安区举办。各区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一次地质灾害转移避险应急演练,确保转移路线明晰、应急避灾场所安全、保障措施完善。

      附件:1.厦门市2024年重要地质灾害点一览表

          2.厦门市2024年防范地质灾害重点对象表

          3.地质灾害风险预警等级对应防灾措施一览表

          4.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及响应措施一览表

          5.厦门市2024年地质灾害隐患点清单

          6.厦门市2024年计划工程治理项目清单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