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26-13-03-2022-019
- 备注/文号:厦不动产登〔2022〕8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发布日期:2022-03-14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不动产登记“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厦资源规划〔2021〕97号)要求,为推广抵押登记“省内通办”模式,在《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抵押权人申请抵押权登记“省内通办”使用权限的通知》(厦不动产登〔2021〕59号)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申请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已在我市办理过抵押登记业务的下列机构:
(一)省内银行金融机构;
(二)本市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等各类地方金融机构。
二、材料提交
(一)省内银行金融机构
省内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通抵押登记“省内通办”使用权限的,需将下列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通过邮政快递(EMS)邮寄到我中心(邮寄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中路520号档案综合大楼14楼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邮寄联系电话:0592-2859389):
1.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跨省通办”、“省内通办”使用权限申请信息表(原件);
2.申请信息表所载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协议》(原件,一式两份)。
(二)地方金融机构
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申请开通抵押登记“省内通办”使用权限的,应提前报其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主管部门向中心发函。
中心收函后,申请人应携带以下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至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中路520号档案综合大楼14层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1424室提交:
1.权限开通申请书(原件加盖公章);
2.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跨省通办”、“省内通办”使用权限申请信息表(原件);
3.申请信息表所载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7.《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协议》(原件,一式两份)。
《权限开通申请书》内容需包含:公司简介(经营范围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股东持股情况,办理主要业务及办件数量);申请开通“省内通办”的原因;不滥用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系统侵犯他人隐私的承诺。
三、其他事项
完成协议签订后,中心根据申请信息表完成申请用户的权限开通并告知申请单位开通情况,同时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协议》、《抵押登记“省内通办”业务开展说明》邮寄给申请单位。
附件:1.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跨省通办”、“省内通办”使用权限申请信息表
2.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协议
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3月10日
(联系人:苏先生 联系电话285944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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