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26-18-2025-013
- 发布日期:2025-09-10
一、背景依据
2023年10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我局印发《厦门市商业办公项目土地用途变更和建筑功能临时变更管理办法》(厦资源规划规〔202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了不予批准变更的负面清单,其中第(四)项规定“原用地按总部办公、软件研发政策供地的”不予批准,但“已按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履约完成税收等承诺的总部办公用地,可按规定上报市政府研究”。
近期,部分单位反映,因经济形势变化和片区功能调整,部分尚未完成税收履约的总部办公项目也提出了变更用途的诉求。鉴于2024年以来,中央、国家相关部委出台了系列增量政策,要求盘活存量用地和商办用房,拟积极回应市场需求,优化对尚未完成税收履约的总部办公项目用途变更的管理。
二、起草过程
经征求各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公众意见,我局修改形成《修订<厦门市商业办公项目土地用途变更和建筑功能临时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送审稿)》报市政府研究。2025年8月29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原则同意,由我局印发实施。
三、范围期限
1.适用范围: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一致,适用于本市已批国有建设用地中含有商业、办公用途的项目,商业、办公部分的土地用途变更和建筑功能临时变更的审批管理。
2.文件期限:自2025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与《管理办法》一致。
四、主要内容
将《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批准土地用途变更或建筑功能临时变更”,其中第(四)项修订为:“原用地按总部办公、软件研发政策供地的〔已按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履约完成经济贡献承诺的总部办公用地;或者未完成经济贡献承诺(含尚未进入履约期)的总部办公用地,经招商责任单位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且按规定变更后项目经济贡献指标不低于原监管协议标准的,可按规定上报市政府研究〕”。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利用处,0592-285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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