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26-13-03-2025-039
- 备注/文号:厦资源规划规〔2025〕6号
- 发布日期:2025-09-10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存量商业、办公盘活利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对《厦门市商业办公项目土地用途变更和建筑功能临时变更管理办法》(厦资源规划规〔202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如下:
一、《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批准土地用途变更或建筑功能临时变更”,其中第(四)项修订为“原用地按总部办公、软件研发政策供地的〔已按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履约完成经济贡献承诺的总部办公用地;或者未完成经济贡献承诺(含尚未进入履约期)的总部办公用地,经招商责任单位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且按规定变更后项目经济贡献指标不低于原监管协议标准的,可按规定上报市政府研究〕”。
二、本通知自2025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与《管理办法》一致。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5年9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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