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26-18-2025-011
- 发布日期:2025-09-10
一、背景依据
我市部分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出让时,为实现招商目的、推动产业引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招商需求和招商单位意见,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设置了限制转让对象的条款。部分经营性产业用地出让时,为提高项目经营品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同时满足上级关于商办去化周期的管控要求,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设置了自持条款(自持不少于10年/7年或不得转让)。近年来,受全国市场环境变化的影响,部分企业因经营不善,项目开发建设缓慢或建成后经营不利,造成存量土地或房产的低效使用。近期,部分企业提出了变更自持条件,引入更有实力的企业承接原合同权利义务,或者变更原土地出让合同中的限制转让条款,以盘活资产、改善企业经营状况的诉求。
2024年以来,中央、国家相关部委出台了系列增量政策,要求持续用力推动房地产止跌回稳,盘活存量用地和商办用房。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和相关要求,及时优化调整房地产政策,维持房地产市场整体平稳发展。
二、起草过程
为规范变更转让对象限制、自持条件这两类项目管理,支持企业纾困解难,帮助受困企业改善经营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同时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高效利用,经征求各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公众意见,我局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优化经营性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送审稿)》报市政府研究。2025年8月29日经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原则同意,由我局印发实施。
三、范围期限
1.适用范围:本通知发布之日前依法取得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不含安置型商品房、SOHO办公、软件及研发等)用地,和经营性产业用地(包含商业、办公、酒店、软件及研发、医疗、教育、体育、文化等)。
2.文件期限:自2025年10月8日起施行,文件有效期2年。
四、主要内容
变更项目需由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按程序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并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依法变更土地出让合同中相关内容。具体操作规程另行制定,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利用处,0592-285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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