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9日
    • 索 引 号:XM00126-18-2025-010
    • 发布日期:2025-09-10
    经营性产业用地自持部分转让限制变更操作规程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9-10 15:57

      一、背景依据

      2024年以来,中央、国家相关部委出台了系列增量政策,要求持续用力推动房地产止跌回稳,盘活存量用地和商办用房。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和相关要求,及时优化调整房地产政策,维持房地产市场整体平稳发展。

      我市经营性产业用地出让时,为提高项目经营品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同时满足上级关于商办去化周期的管控要求,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设置了自持条款(自持不少于10年/7年或不得转让)。近年来,受全国市场环境变化的影响,部分企业因经营不善,项目开发建设缓慢或建成后经营不利,造成存量土地或房产的低效使用。近期,部分企业提出了提前转让自持项目,引入更有实力的企业承接原合同权利义务,以盘活资产、改善企业经营状况的诉求。

      二、起草过程

      为规范变更自持条件限制管理,经征求各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公众意见,我局研究起草了《经营性产业用地自持部分转让限制变更操作规程(送审稿)》报市政府研究。2025年8月29日经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原则同意,由我局印发实施。

      三、范围期限

      1.适用范围:文件发布之前已出让的经营性产业用地,包含商业、办公、酒店、软件及研发、医疗、教育、体育、文化等。

      2.文件期限:自2025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经营性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5〕7号)的有效期相同。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申请条件和转让要求

      规定企业申请变更转让限制的特定条件,在帮助企业摆脱困境的同时,维护土地出让合同的严肃性。将经属地区政府(管委会)研究确认存在低效使用情形确需盘活利用提高效率作为前提,在此基础上核实地价已缴清、无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拟转让对象限制等条件,若原合同约定政府回购的需明确不予回购。转让要求方面,强调须以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各个自持部分为整体进行转让,不得分割转让,转让后,新的受让人需继续自持项目直至总自持年限符合原合同约定,原土地出让合同和监管协议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即不对原土地出让合同的条款进行实质性变更。

      (二)规范办理程序

      由属地区政府牵头,核实企业经营状况、拟转让对象条件、项目履约情况等,评估提前转让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提出提前转让方案报市政府研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的,按规定签订补充合同和监管协议,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规范地价结算方式

      要求原受让人补交自持年限调减后的地价优惠部分。具体按照原出让时点不同自持年限条件下市场评估价的差额(计收利息)、变更时点剩余自持年限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与原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的差额,两者中的高值补缴地价。

      (四)明确履约考核要求

      履约考核期内的项目,变更转让限制前存在经济贡献指标违约情形的,要求须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或新的受让人按原合同或原监管协议约定缴交违约金,考核期内其余未完成指标由新的受让人承接。依法转让后,属地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具体项目情况适当予以延长考核期限。避免部分企业投机取巧,通过多次转让行为规避履约考核。

      (五)监督监管要求

      一是加强准入审核,由属地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审核把关,确保转让对象符合原招商准入条件。二是加强后续履约监管。按照“谁提出、谁监管”原则,由各部门依职责加强监管。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利用处,0592-2855255。

      原文链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经营性产业用地自持部分转让限制变更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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