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26-13-03-2025-036
- 备注/文号:厦资源规划〔2025〕531号
- 发布日期:2025-09-10
各有关单位:
《经营性产业用地自持部分转让限制变更操作规程》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经营性产业用地自持部分转让限制变更操作规程
根据《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经营性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5〕7号),现就经营性产业用地自持部分转让限制变更事宜,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本操作规程所称经营性产业用地,包含商业、办公、酒店、软件及研发、医疗、教育、体育、文化等用地。
本操作规程所称自持部分转让限制变更,是指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宗地整体自持、分功能自持、按比例自持等自持条款,在符合特定条件下申请提前转让。
二、经属地区政府(管委会)研究确认存在低效使用情形,确需盘活利用提高效率,且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变更转让限制:
(一)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金已缴清,已取得土地证;
(二)原用地不存在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物业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或者相关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已处置完毕;
(三)已明确意向受让人,且意向受让人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要求,以及招商条件;
(四)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确需转让,由政府或政府指定部门回购条款的,应由相关部门出具不予回购的书面意见。
三、申请变更转让限制的,应当以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各个自持部分为整体进行转让,不得分割转让。转让后,新的受让人需继续自持项目直至总自持年限符合原合同约定,原土地出让合同和监管协议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四、申请变更转让限制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用地申请人向属地区政府(管委会)提交变更转让限制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中包括项目建设及履约情况、企业经营状况、意向受让人情况等内容;
(二)属地区政府(管委会)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征询市发改、财政、税务、资源规划、住建、执法等有关部门意见,核实原土地使用权人经营状况、意向受让人条件、项目履约情况等,评估变更转让限制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属地区政府(管委会)提出变更转让限制方案,上报市政府研究。
(四)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补交地价,资源规划部门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新的受让人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剩余自持年限等要求;属地区政府(管委会)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新的受让人签订监管协议,约定剩余考核期监管指标等事项。
五、经市政府同意变更转让限制的,原土地出让合同对自持期间变更转让限制及土地出让金结缴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未约定的,按规定经第三方评估,按下列情形中的高值补缴:
(一)计算原出让时点已自持年限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与原出让成交价的差额,并计利息(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后按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二)计算同意变更转让限制时点剩余自持年限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与同意变更转让限制时点原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的差额。如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确需转让由政府或政府指定部门回购,且对回购价有约定的,则上述同意变更转让限制时点原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按该约定执行。
六、履约考核期内的项目,变更转让限制前存在经济贡献指标违约情形的,须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或新的受让人按原合同或原监管协议约定缴交违约金,若原约定的经济贡献指标按照完整评价年度整体考核的,则按变更转让限制时点对应的考核期占完整考核期的时长比例缴交违约金;考核期内其余未完成指标由新的受让人承接。依法转让后,属地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具体项目情况适当予以延长考核期限。
七、属地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对新的受让人的准入条件认真审核把关,确保符合原招商准入条件。各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强化落实责任主体,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及监管协议约定,按照“谁提出、谁监管”原则,加强对项目各项指标履约情况的监管,提升履约水平,涉及违约情形的,严格追究违约责任,依法依规处置到位。
八、本操作规程自2025年10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经营性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5〕7号)的有效期相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5年9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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