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9日
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上习惯性住户处置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资源规划规〔202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上习惯性住户处置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1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上习惯性住户处置的指导意见

  为推动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收储(征收)工作,妥善处置收储(征收)范围内习惯性住户居住问题,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习惯性住户,是指1999年12月31日以前承租本企业生产配套用房居住或在生产用地内集资建造生活用房居住的本企业职工。

  二、本意见适用于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收储(征收)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包括中央所属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国有企业的习惯性住户的处置工作。

  三、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按照收储(征收)补偿政策实施补偿,范围内的习惯性住户由被收储(征收)企业负责处置。

  四、习惯性住户可按以下方式实施处置:

  (一)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或其它有关规定,与住户解除租赁或居住关系,对习惯性住户进行清退。

  (二)符合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住户,可按规定申请保障性租赁房,并持具体收储(征收)部门出具的“居住在已确定收储(征收)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安置条件”的相关材料予以单列分配。

  (三)对确实无法按照上述两种方式处置的习惯性住户,由企业提供房源安置。企业可通过以下途径筹集房源:

  1.企业使用自有房源对住户进行安置。 

  2.企业购买安置型商品房安置剩余房源对住户进行安置。

  3.企业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厦府办规〔2021〕6号)相关规定,通过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或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或通过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住户进行安置。

  五、企业申请购买安置型商品房安置剩余房源时,由企业提交需要安置的对象和安置用房户型、面积、套数需求量,经公示后盖章确认;市资源规划局负责核定安置房源指标;市住房局根据剩余房源情况负责调拨房源。

  六、企业购买的安置房源或由企业自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均办理企业产权,由企业负责管理;住户承租期间,企业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为他人设定居住权,不得挪作他用。

  企业将安置住户信息报房屋管理部门,纳入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监管。

  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