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9日
    • 索 引 号:XM00126-18-02-2021-019
    • 备注/文号: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1-11-08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上习惯性住户处置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08 17:25

      《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上习惯性住户处置的指导意见》(厦资源规划规〔2021〕7号)于2021年11月1印发,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现对本指导意见解读如下:

      一、 起草背景

      在我市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收储(征收)过程中,存在企业将生产配套用房出租给企业职工作为生活用房居住、以及企业与职工在非住宅用地内集资建造生活用房的情形。我市现行收储(征收)政策对上述习惯性住户没有给予住宅安置的依据。特别是遇收储(征收)时,习惯性住户提出按住宅用房给予补偿安置要求无法得到满足,造成项目收储(征收)工作迟迟无法完成。

      二、目标任务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积极推进项目收储(征收)工作,又不破坏现行收储(征收)补偿标准,制定本指导意见。

      三、工作进展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共同起草《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上习惯性住户处置的指导意见》,并书面征求财政、国资委等单位意见后,报请经市政府同意印发。

      四、范围期限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收储(征收)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包括中央所属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国有企业。

      (二)适用期限

      本指导意见有效期五年,自2021年11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止。

      五、主要内容

      (一)关于处置原则

      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遇收储(征收)时,范围内的房屋按照收储(征收)补偿政策实施补偿,范围内的习惯性住户由被收储(征收)企业负责处置。

      (二)关于处置方式

      对经认定为习惯性住户的,可按以下方式处置:

      方式一: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或其它有关规定,与住户解除租赁或居住关系,对习惯性住户进行清退。

      方式二:符合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住户,可按规定申请保障性租赁房,并持具体收储(征收)部门出具的“居住在已确定收储(征收)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安置条件”的相关材料予以单列分配。

      方式三:对确实无法按照上述两种方式处置的,由企业给予安置,安置途径为:一是企业使用自有房源对住户进行安置;二是企业购买安置型商品房安置剩余房源对住户进行安置;三是企业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厦府办规〔2021〕6号)相关规定,通过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或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或通过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用地

      (三)关于房源指标核定

      企业申请购买安置型商品房安置剩余房源时,由企业提交需要安置的对象和安置用房户型、面积、套数需求量,经公示后盖章确认;市资源规划局负责核定安置房源指标;市住房局根据剩余房源情况负责调拨房源。

      (四)关于房源管理

      一是对安置房源办理企业产权。企业购买的安置房源或由企业自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均办理企业产权,由企业负责管理;住户承租期间,企业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为他人设定居住权,不得挪作他用。

      二是企业将安置住户信息报房屋管理部门,纳入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监管。

      六、注意事项

      (一)企业对习惯性住户的认定情况须进行公示。

      (二)企业用于安置的房源均办理企业产权;住户承租期间,企业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为他人设定居住权,不得挪作他用。

      (三)企业须将安置住户信息报房屋管理部门,纳入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监管。

      七、关键词诠释

      关于习惯性住户,特指1999年12月31日以前承租本企业生产配套用房居住或在生产用地内集资建造生活用房居住的本企业职工。

      联系人:蔡美玲(资源规划局) 联系电话:2855328 

      王嘉梓(市住房局)  联系电话:2859159

      原文链接: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上习惯性住户处置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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