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了响应国家大力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加快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报批,推动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开展,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第4.0.9条第2款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进一步补充完善《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2018修订版)内有关加装电梯日照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补充规定四),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补充规定四)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厦规〔2018〕63号)(补充规定四)
为了响应国家大力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加快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报批,推动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开展。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第4.0.9条第2款“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进一步补充完善《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2018修订版)内有关加装电梯日照标准。经我局研究,对《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厦规〔2018〕63号)进一步补充规定如下:
原条款“增设第六条建筑日照标准第十二款 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对本梯居住单元造成日照恶化影响,经过设计方案优化调整后仍无法消除该影响的,若受影响的业主知晓日照影响情况下仍然同意加装电梯并经书面公证的,可申请增设电梯。”修改为:“增设第六条建筑日照标准第十二款 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对相邻建筑及本梯居住单元造成日照影响,经过设计方案优化调整后仍无法消除该影响的,若受影响的业主知晓日照影响情况下仍然同意加装电梯并经书面公证的,可申请增设电梯。”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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