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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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用地闲置公房利用及翻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4-07-31 18:41  [字体显示:]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集体用地闲置公房利用及翻建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集体用地闲置公房利用及翻建审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加强集体用地闲置公房利用及翻建审批管理,加快闲置集体房屋盘活,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集体用地闲置公房,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早年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和产业发展项目,建设并归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集体所有的房屋,如粮仓、农具仓库、知青楼、加工作坊、看护用房等。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确权登记

  (一)1987年以前的集体用地闲置公房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的闲置公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填写《集体建设用地权属审核表》(附件),经所在村集体研究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所在镇政府(街道)审核并报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经审核批准的现状土地进行确认;地上房屋无权属纠纷的,按照现状建筑面积进行登记,地上房屋属于危房需要办理翻建的,经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不再对地上房屋进行登记,在办理翻建时,依据权籍调查情况,按照现状建筑面积核定建筑面积。

  (二)1987年以后的集体用地闲置公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集体建设用地应经依法批准,方可进行使用权确认。对于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设的乡(镇)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或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需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依法处理后,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确权登记。

  三、翻建审批

  (一)申请条件

  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的闲置公房,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的,权属人可申请进行翻建。

  属于以下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1.已纳入土地房屋征收计划、土地储备计划的;

  2.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用途的;

  3.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占用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用地的;

  4.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风貌建筑的。  

  (二)控制要求

  翻建原则上按照“五原”标准进行控制(即原使用性质、原建筑基底、原产权登记建筑面积或权籍调查确认的现状建筑面积、原建筑层数、原建筑高度)。

  (三)申请材料

  集体用地闲置公房翻建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翻建申请报告;

  2.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3.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的房屋危险性等级为C级或D级的鉴定材料;

  4.设计图纸文本。

  (四)办理程序

  1.村集体审议。经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研究同意翻建。

  2.申请审核。经村集体审议同意翻建的,权属人向所在镇政府(街道)提出申请,经镇政府(街道)审核后报区住建部门批准。

  3.联合审查。区住建部门接到镇政府(街道)提交的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征求区房屋征收部门、文旅部门、资源规划部门意见,相关部门依职责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4.翻建批准。依据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区住建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办理意见。经审查通过的,按照“五原”控制标准,出具危房翻建施工许可。

  四、新建审批

  村(居)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乡(镇)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需要利用集体用地闲置公房原有土地或者新增用地进行项目新建的,按照《厦门市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工作实施细则》(厦资源规划〔2023〕414号)的办理要件和程序,办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经批准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转租。

  在经批准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内改扩建的,村(居)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向资源规划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简化优化审批

  (一)支持复合利用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地类型、控制性高度、乡村风貌以及建筑安全、环保要求、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对依法登记的集体用地闲置公房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保鲜存储、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无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工程规划许可豁免

  集体用地闲置公房利用中,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项目(符合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增设夹层,未改变建筑功能且位于非重点区域或重要节点,重点区域或重要节点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资源规划局发布)、设施设备更新(属于不涉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且不降低绿地率的)、内部装修及结构加固(符合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增设夹层、不涉及改变外立面、房屋用途)等,免于或无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本管理办法由市资源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集体建设用地权属审核表》

  附件集体建设用地权属审核表

  申请单位

 

  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

 

  联系电话

   

  土地座落

  区       (街道)       (社区)      号

 

  用地位置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土地

  房屋

  情况

  总用地面积

 

  土地用途

   

  建筑结构

 

  建筑层数

   

  建筑面积

 

  建设日期

   

  土地

  房屋

  权属

  来源

  及申

  请理

  由

  本单位于     月因建设占用集体土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也未  实施过扩建、改建或翻建,四至清楚、土地房屋无权属纠纷,现申请确认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本单位承诺以上所述内容真实,若有虚假和隐瞒,愿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居)

  委会

  意见

  经核实,申请单位申请及陈述的内容属实,申请确权的集体建设用地确 系申请单位使用,且四至清楚、无土地和房屋权属纠纷,经集体研究并公告

  30天无异议,同意申请。

  (居)委会签章:

  年 月  日

 

  自然

  资源所审核

  意见

  申请人拟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根据申请人申请及陈述的内容,拟申请确权的集体建设用地四至清楚、无土地和房屋权属纠纷。相关情况已经社区村(居)委会公示、确认。

  经办人: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村镇

  建设办审核

  意见

  经核实,申请单位申请确权的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符合规划

  拟同意按              用途进行确权。

  经办人: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镇政府

  (街道办)

  审核

  意见

  经审核,申请单位申请及陈述的内容属实,符合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 权确权条件,拟同意确认该申请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

  米,用途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资源

  规划

  分局

  审核

  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区政府审定

  意见

  同意审核意见,批准申请人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政策解读:《厦门市集体用地闲置公房利用及翻建审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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