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9日
    • 索 引 号:XM00126-XM00126-18-2024-004
    • 发布机构: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2024-07-31
    《厦门市集体用地闲置公房利用及翻建审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7-31 18:45

      一、背景依据

      2024年1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提出了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规范和加强集体用地闲置公房利用及翻建审批管理,加快闲置房屋盘活,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制定《厦门市集体用地闲置公房利用及翻建审批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确权登记、翻建审批及新建审批等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管理要求及办理程序。同时提出集体用地闲置公房复合利用及审批豁免等简化优化审批情形,规范指导集体用地闲置公房盘活利用,助力乡村振兴。

      三、起草过程

      经现场踏勘调研部分集体用地闲置公房现状及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并会同各区进一步梳理集体用地闲置公房使用及翻建审批中存在的问题,我局起草了《厦门市集体用地闲置公房利用及翻建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各区、相关部门、社会公众意见并修订完善后,形成《厦门市集体用地闲置公房利用及翻建审批管理办法(送审稿)》。送审稿于2024年7月11日经市政府会议研究原则同意,由我局印发实施。

      四、范围期限

      1.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早年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和产业发展项目,建设并归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集体所有的房屋,如粮仓、农具仓库、知青楼、加工作坊、看护用房等。

      2.文件期限: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主要内容

      文件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确权登记、集体用地公房翻建审批、新建审批以及简化优化审批等方面,提出了规范管理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确权登记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的集体用地闲置公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填写《集体建设用地权属审核表》,经所在村集体研究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所在镇政府(街道)审核并报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经依法批准,方可进行使用权确认。对于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设的乡(镇)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或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需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依法处理后,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确权登记。

      (二)翻建审批

      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的闲置公房,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的,权属人可申请进行翻建。如土地和房屋已纳入土地房屋征收计划或土地储备计划、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用途、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占用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用地以及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风貌建筑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翻建原则上按照原使用性质、原建筑基底、原产权登记建筑面积或权籍调查确认的现状建筑面积、原建筑层数、原建筑高度等“五原”标准进行控制。

      办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步骤:一是翻建需经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研究同意;二是经村集体审议同意翻建的,权属人向所在镇政府(街道)提出申请,经镇政府(街道)审核后报区住建部门批准;三是区住建部门接到镇政府(街道)提交的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征求区房屋征收部门、文旅部门、资源规划部门意见,相关部门依职责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四是依据相关部门审查意见,由区住建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办理意见,审查通过的,按照“五原”控制标准出具危房翻建施工许可。

      (三)新建审批

      村(居)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乡(镇)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需要利用集体用地闲置公房原有土地或者新增用地进行项目新建的,按照《厦门市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工作实施细则》(厦资源规划〔2023〕414号)的办理要件和程序,办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在经批准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内改扩建的,村(居)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向资源规划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简化优化审批

      为进一步促进集体用地闲置公房盘活利用,文件同时提出了简化优化审批举措。

      一是支持复合利用。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地类型、控制性高度、乡村风貌以及建筑安全、环保要求、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对依法登记的集体用地闲置公房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保鲜存储、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无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是实行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集体用地闲置公房利用中,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项目(符合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增设夹层,未改变建筑功能且位于非重点区域或重要节点)、设施设备更新(属于不涉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且不降低绿地率的)、内部装修及结构加固(符合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增设夹层、不涉及改变外立面、房屋用途)等,免于或无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关键词诠释

      集体用地闲置公房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早年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和产业发展项目,建设并归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集体所有的房屋,如粮仓、农具仓库、知青楼、加工作坊、看护用房等。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处  0592-7703093。

      原文链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用地闲置公房利用及翻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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