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26-13-03-2024-043
- 备注/文号:厦资源规划〔2024〕318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2024-07-31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集体用地闲置公房利用及翻建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集体用地闲置公房利用及翻建审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加强集体用地闲置公房利用及翻建审批管理,加快闲置集体房屋盘活,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集体用地闲置公房,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早年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和产业发展项目,建设并归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集体所有的房屋,如粮仓、农具仓库、知青楼、加工作坊、看护用房等。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确权登记
(一)1987年以前的集体用地闲置公房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的闲置公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填写《集体建设用地权属审核表》(附件),经所在村集体研究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所在镇政府(街道)审核并报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经审核批准的现状土地进行确认;地上房屋无权属纠纷的,按照现状建筑面积进行登记,地上房屋属于危房需要办理翻建的,经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不再对地上房屋进行登记,在办理翻建时,依据权籍调查情况,按照现状建筑面积核定建筑面积。
(二)1987年以后的集体用地闲置公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集体建设用地应经依法批准,方可进行使用权确认。对于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设的乡(镇)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或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需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依法处理后,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确权登记。
三、翻建审批
(一)申请条件
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的闲置公房,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的,权属人可申请进行翻建。
属于以下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1.已纳入土地房屋征收计划、土地储备计划的;
2.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用途的;
3.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占用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用地的;
4.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风貌建筑的。
(二)控制要求
翻建原则上按照“五原”标准进行控制(即原使用性质、原建筑基底、原产权登记建筑面积或权籍调查确认的现状建筑面积、原建筑层数、原建筑高度)。
(三)申请材料
集体用地闲置公房翻建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翻建申请报告;
2.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3.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的房屋危险性等级为C级或D级的鉴定材料;
4.设计图纸文本。
(四)办理程序
1.村集体审议。经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研究同意翻建。
2.申请审核。经村集体审议同意翻建的,权属人向所在镇政府(街道)提出申请,经镇政府(街道)审核后报区住建部门批准。
3.联合审查。区住建部门接到镇政府(街道)提交的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征求区房屋征收部门、文旅部门、资源规划部门意见,相关部门依职责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4.翻建批准。依据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区住建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办理意见。经审查通过的,按照“五原”控制标准,出具危房翻建施工许可。
四、新建审批
村(居)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乡(镇)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需要利用集体用地闲置公房原有土地或者新增用地进行项目新建的,按照《厦门市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工作实施细则》(厦资源规划〔2023〕414号)的办理要件和程序,办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经批准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转租。
在经批准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内改扩建的,村(居)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向资源规划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简化优化审批
(一)支持复合利用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地类型、控制性高度、乡村风貌以及建筑安全、环保要求、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对依法登记的集体用地闲置公房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保鲜存储、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无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工程规划许可豁免
集体用地闲置公房利用中,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项目(符合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增设夹层,未改变建筑功能且位于非重点区域或重要节点,重点区域或重要节点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资源规划局发布)、设施设备更新(属于不涉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且不降低绿地率的)、内部装修及结构加固(符合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增设夹层、不涉及改变外立面、房屋用途)等,免于或无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本管理办法由市资源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集体建设用地权属审核表》
附件集体建设用地权属审核表
申请单位 |
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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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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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座落 |
区 镇(街道) 村(社区)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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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位置 |
东至: |
西至: |
南至: |
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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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房屋 情况 |
总用地面积 |
土地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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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 |
建筑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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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建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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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房屋 权属 来源 及申 请理 由 |
本单位于 年 月因建设占用集体土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也未 实施过扩建、改建或翻建,四至清楚、土地房屋无权属纠纷,现申请确认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本单位承诺以上所述内容真实,若有虚假和隐瞒,愿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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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 委会 意见 |
经核实,申请单位申请及陈述的内容属实,申请确权的集体建设用地确 系申请单位使用,且四至清楚、无土地和房屋权属纠纷,经集体研究并公告 30天无异议,同意申请。 村(居)委会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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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 资源所审核 意见 |
申请人拟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根据申请人申请及陈述的内容,拟申请确权的集体建设用地四至清楚、无土地和房屋权属纠纷。相关情况已经社区村(居)委会公示、确认。 经办人: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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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 建设办审核 意见 |
经核实,申请单位申请确权的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符合规划, 拟同意按 用途进行确权。 经办人: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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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 (街道办) 审核 意见 |
经审核,申请单位申请及陈述的内容属实,符合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 权确权条件,拟同意确认该申请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 米,用途为 。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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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 规划 分局 审核 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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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审定 意见 |
同意审核意见,批准申请人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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