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26-13-03-2025-034
- 备注/文号:厦资源规划规〔2025〕4号
- 发布日期:2025-08-26
各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思明区市政园林局、湖里区住房和建设局: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森林资源管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林业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市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联合修订了《厦门市市级森林资源管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5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市级森林资源管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森林资源管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林业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59号)、《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58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森林资源管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级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资金,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的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林业部门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管理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
市资源规划局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负责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审核,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指导项目组织实施;按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各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以及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各区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纳入市资源规划局部门预算管理。市资源规划局每年根据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编制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算,并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等情况及时下达各区。
第五条 专项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不得与市级发改预算内基建投资及其他市级财政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市资源规划局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各区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报市资源规划局汇总,市资源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资金执行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管理、调整政策以及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各区要建立健全区级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三章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第九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指用于我市范围内经国家、省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的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及保护和管理支出。
第十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对象为省级以上公益林的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由财政核拨经费的国有单位不得重复申请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第十一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根据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和分配办法,具体如下:
(一)林地所有权属于国有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每年每亩36元(含上级下达资金),其中公共管护支出每年每亩1元;其余用于国有单位的管护补助支出。
(二)林地所有权属于村(居)集体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每年每亩60元(含上级下达资金),其中公共管护支出每年每亩1元;其余用于村(居)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村(居)集体组织监管费及直接管护费等管护补助支出。管护补助支出的资金分配可全部作为村(居)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也可由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1.林木所有权属于村(居)集体的,管护补助支出全部拨付村(居)集体。
2.林木所有权属于个人的(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管护补助支出拨付村(居)集体后,村(居)集体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补偿对象和分配比例;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三)国有林(农)场租用村(居)集体林地,林木所有权属于国有、林地所有权属于村(居)集体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每年每亩24元,全部用于村(居)集体的经济补偿。
(四)公共管护支出由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取用于统筹组织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监督检查、监测评价、防灾减灾和森林资源调查建档等方面的支出;国有单位的管护补助用于防灾减灾、植树造林、森林抚育、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管护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护林员劳务报酬和工作保障;村(居)集体的经济补偿资金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纳入村(居)集体资产及财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
第十二条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是指用于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及保护和管理支出。
第十三条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的对象为天然林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由财政核拨经费的国有单位不得重复申请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
第十四条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根据天然林权属实行不同的管护补助标准和分配办法,具体如下:
(一)国有单位管理的天然林管护补助,每年每亩23元(含上级下达资金)。其中林地所有权、林木所有权均属国有的,全部用于国有单位的管护补助;林地所有权属于村(居)集体、林木所有权属于国有的,拨付村(居)集体的经济补偿不低于30%,其余用于国有单位的管护补助;林地所有权、林木所有权均属村(居)集体的,拨付村(居)集体的经济补偿不低于70%,其余用于国有单位的管护补助。
(二)村(居)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管护补助每年每亩30元(含上级下达资金),管护补助用于村(居)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根据天然林权属具体规定如下:
1.林木所有权属于村(居)集体的,管护补助全部拨付村(居)集体用于村(居)集体的经济补偿。
2.林木所有权属于个人的(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管护补助拨付村(居)集体后,村(居)集体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补偿对象和分配比例;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三)国有单位的管护补助用于防灾减灾、植树造林、森林抚育、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管护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护林员劳务报酬和工作保障;拨付村(居)集体的经济补偿资金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纳入村(居)集体资产及财务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森林资源管护专项资金于上级财政资金下达后30日内下达到区财政,各区和镇(街道)按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要求及时拨付到位。
第十六条 因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因素导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面积发生变化的,由各区林业主管部门上报市资源规划局,当年发生增减的面积到下年度预算分解下达时进行调整。
因林地林木所有权争议,导致争议林地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暂时无法支付的,可参照《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九条相关规定执行,暂时无法支付的资金上缴区级财政,待林权争议解决后,由区级财政统筹安排补偿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各区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镇(街道)、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护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各区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单位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市、区林业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支出项目绩效评估机制,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市、区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区林业主管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内控机制,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补偿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资金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的有关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有另行规定的按照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厦门市市级森林资源管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资源规划规〔202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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