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9日
    • 索 引 号:XM00126-18-2025-009
    • 发布日期:2025-09-05
    《厦门市市级森林资源管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9-05 16:18

      一、背景依据

      国家和省级部门对政策进行了调整修订,为贯彻落实上级新修订的政策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发挥中央省和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59号)、《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58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24号)文件精神,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启动了《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森林资源管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14号)修订工作。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省和市级财政森林资源管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维护林权所有者权益,切实减轻基层工作负担。

      三、起草过程

      《厦门市市级森林资源管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分2次征求市财政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农业农村局以及各区林业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等部门的意见,并发布我局网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汇总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厦门市市级森林资源管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送审稿)》,送审稿于2025年7月29日经我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由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印发实施。

      四、范围期限

      1.适用范围。我市范围内经国家、省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的林权所有者、承包者、经营者,可申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全市范围内实施全面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的林权所有者,可申领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按林地、林木的不同权属情形,补偿补助标准分为国有的公益林和天然林的补偿补助分别为每年每亩36元和23元;村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和天然林补偿补助分别为每年每亩60元和30元。

      2.文件期限。《厦门市市级森林资源管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资源规划规〔2025〕4号)于2025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

      五、主要修改内容

      1. 按照省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调整市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和各区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的职责分工和要求。

      2. 调整了国有单位的补偿补助支出范围。即在原规定支出范围外增加了植树造林、森林抚育和管护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护林员劳务报酬和工作保障等可支出项目。

      3. 村(居)集体的经济补偿的使用管理修改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执行,纳入村(居)集体资产及财务的监督管理。即村(居)集体经济补偿使用由村(居)集体组织民主决定,并纳入村(居)集体资产管理。

      4. 进一步明确承包经营生态公益林的个人申领补偿补助的依据,即管护补助拨付村(居)集体后,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配,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5. 将村(居)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管护补助标准自2023年起每年每亩23元提高到30元/亩,在政策文件中体现。

      6. 进一步明确专项资金的拨付及使用期限。上级财政资金下达后1个月内下达到区财政,各区和镇(街道)按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规定期限及时拨付到位。

      7. 补充规定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和禁止性用途。即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不得与市级发改预算内基建投资及其他市级财政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

      8. 补充完善林权存在争议无法支付的专项资金处理办法。即暂时无法支付的资金上缴区级财政,待林权争议解决后,由区级财政统筹支付补偿补助资金。

      9. 补充完善结转结余资金的处理办法。即各区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单位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相关规定处理。

      10. 补充规定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的有关资金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有另行规定的按照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11. 删除原第七条各区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计划任务,每年1月30日之前向市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报送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因调整为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因此予以删除。

      12. 删除原第十九条各区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应当与承担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劳务公司、集体和个人签订规范的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合同。因各级林长办已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各项制度,因此予以删除。

      13. 删除原第二十条每年年终区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的管护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因调整为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因此予以删除。

      六、关键词诠释

      1. 林权是指林地、林木所有权。

      2. 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管护协议等。

      3. 补偿补助是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

      4. 管护设施、设备是指国有单位为保护管理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林区而建设的管护站点(卡口)及其用于巡护所需的设备。

      5. 护林员工作保障是指省、市林业部门制定的护林员管理办法明确应予保障的护林员基本工作条件。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资源与保护区管护处0592-2859349

      原文链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森林资源管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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