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26-13-03-2023-107
- 发布机构: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23-08-09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要素流通,支持优质企业在厦门建设、运营总部项目。现将《厦门市总部办公项目准入控制标准》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2023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总部办公项目准入控制标准
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推动我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根据我市出台《厦门市支持企业总部用地若干措施》(厦发改服务〔2023〕49号)和《厦门市支持总部企业购买办公用房的意见》(厦发改服务〔2023〕332号)文件精神,支持优质企业在厦门建设、运营总部项目,细化总部用地政策实施的配套举措,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满足总部办公类用地投资强度和地方经济贡献强度准入控制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标准是厦门市总部办公项目招商、土地供应和批后监管的重要依据,是引导总部企业投资方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技术性参考。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总部办公项目。
第三条(控制指标) 本标准由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地方经济贡献强度(税收强度)两项指标构成,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区位条件等情况,将我市划分为岛内(思明、湖里)、岛外(海沧、集美、同安、翔安)两级梯队,具体如下:
(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岛内申请总部用地的,应承诺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8000元/平方米;在岛外申请总部用地的,应承诺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5500元/平方米。
(二)地方经济贡献强度(税收强度):在岛内申请总部用地的,应承诺项目在厦地方经济贡献强度不低于800元/平方米/年;在岛外申请总部用地的,应承诺项目在厦地方经济贡献强度不低于400元/平方米/年。
(三)申请总部用地项目容积率达5.0及以上的,计容建筑面积超出5万平方米的部分地方经济贡献强度按上述标准的90%予以控制。
第四条(控制指标内涵及计算公式)
(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计容建筑面积上的投资额。
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容建筑面积。
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包括房屋建筑物、设备款(不含地价),房屋建筑物和设备的投资额按照项目建成进入正常生产时的建造成本和设备购置成本计算。项目计容建筑面积为商业、办公用地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含其他混合用地部分计容建筑面积。
(二)地方经济贡献强度(税收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计容建筑面积上在厦实际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
计算公式:地方经济贡献强度=项目在厦实际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总额÷项目计容建筑面积。其中,项目在厦实际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总额为企业在完整会计年度内实际向地方税务部门缴纳的税收总和(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在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包括企业在本市开发房地产、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税收)。项目计容建筑面积为商业、办公用地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含其他混合用地部分计容建筑面积。
(三)本文经济贡献合并计算主体口径与《厦门市支持企业总部用地若干措施》(厦发改服务〔2023〕49号)《厦门市支持总部企业购买办公用房的意见》(厦发改服务〔2023〕332号)一致。
第五条(准入管理) 强化建设项目的准入管理,总部办公项目建设用地须同时符合用地所在区域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地方经济贡献强度两项指标值。
第六条(监管机制) 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由监管单位(用地所在区政府)负责与受让人签订监管协议并对履约情况进行核查。监管协议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地方经济贡献强度等指标要求及违约责任、退出机制等相关条款。若竞得人违反监管协议要求,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政策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罚,直至出让人收回全部用地。
第七条(政策衔接) 用于总部企业招商的综合开发项目投资强度应满足本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要求;购买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承诺应满足本标准要求。具体由项目所在区政府负责认定和审查。
第八条(解释部门) 本标准由市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九条(实施时间)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市相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标准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3年8月1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