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26-18-2023-006
- 发布日期:2023-08-09
一、背景及目的
为推动我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厦门市支持企业总部用地若干措施》(厦发改服务〔2023〕49号)和《厦门市支持总部企业购买办公用房的意见》(厦发改服务〔2023〕332号)文件精神,细化总部用地政策实施的配套举措,制定满足总部办公类项目投资强度和地方经济贡献强度,支持优质企业在厦门建设、运营总部办公项目。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厦门市域内新供应的总部办公用地项目。
三、主要内容
(一)用地控制标准
用地控制标准由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地方经济贡献强度(税收强度)两项指标构成。划分岛内、岛外两个区域,差异化设置用地控制准入门槛。具体指标及标准如下:
区域 控制指标 |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元/平方米) |
地方经济贡献强度 (元/平方米) |
岛内 (思明区、湖里区) |
8000 |
800 |
岛外 (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 |
5500 |
400 |
其他:申请总部用地项目容积率达5.0以上的,计容建筑面积超出5万平方米的部分地方经济贡献强度按上述标准的90%予以控制。 |
(二)控制指标内涵
1.固定资产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计容建筑面积上的投资额。
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容建筑面积。
2.地方经济贡献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计容建筑面积上在厦实际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
计算公式:地方经济贡献强度=项目在厦实际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总额÷项目计容建筑面积。
(三)监督管理
1.申请新建总部办公用地的应同时满足所在区域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地方经济贡献强度两项指标的用地控制标准。
2.项目所在行政区人民政府政府负责与项目受让人签订监管协议明确相关履约和监管责任。
四、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利用处 0592-2855269
原文链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总部办公项目准入控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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