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26-13-03-2021-003
- 备注/文号:厦资源规划〔2020〕428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行政审批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1-01-05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推广和深化“多审合一”、“多批合一”审批制度改革,大力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助力我市营商环境大提升,根据《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厦委发〔2020〕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营商环境提升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厦府办〔2020〕40号)有关改革精神和任务要求,我局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行政审批管理局联合制定《厦门市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多批合一”协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行政审批管理局
2020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1日印发
厦门市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多批合一”协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推广和深化“多审合一”、“多批合一”审批制度改革,大力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助力我市营商环境大提升,根据《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厦委发〔2020〕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营商环境提升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厦府办〔2020〕40号)具体改革任务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下称“该阶段”)的我市范围内所有实行审批或核准管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实行备案管理的工程、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以及属国家、省级审批权限的项目。
第三条 该阶段的审批实行“多批合一”,实现“一个阶段一个事项一本证书”。阶段内各事项合并为“立项用地阶段”事项办理,申请人只需向牵头单位申报,牵头单位通过内部协同方式将专业事项审查事宜分办给阶段内各部门。牵头单位通过系统汇总各部门审查意见后,出具阶段综合批文,各部门审查意见及相关文书可作为附件同步提供给申请人。
第四条 该阶段的牵头单位为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协调立项用地阶段“多批合一”相关工作,统筹协调部门之间审批事宜及同申请人沟通事宜。
第五条 该阶段的审批时限为4个工作日。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事项移出阶段,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并办理。
第二章 原则和分工
第六条 该阶段协同管理应充分利用多规合一管理综合平台(包括“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和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建管平台”)集中开展协同管理工作。坚持“经策划生成的项目,后续审批不允许更改建设条件”的原则。
第七条 “立项用地阶段”事项实行“一表申请、内部协同、多批合一、限时办结”的工作机制,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批合一”的运行模式,由资源规划部门牵头制定并发布统一的办事指南、申报表单、许可范本。发改部门配合资源规划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协同流程完成立项或核准批复工作。
第三章 协同流程
第八条 “立项用地阶段”事项开展全流程网上办理,项目单位网上上传电子材料即可申报,无需提供纸质申请材料。
项目单位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厦门分厅-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办事大厅,按照办事指南要求提交电子材料。
申请材料提交后,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工作人员通过建管平台推送至资源规划部门,资源规划部门发起对发改部门的意见征集流程,发改部门将意见反馈资源规划部门后,由资源规划部门受理。受理后,资源规划部门、发改部门和项目单位可通过建管平台按需自主打印受理回执。
项目单位要求用纸质材料现场申报的,由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收件登记。
第九条 受理后,建管平台即时将办件信息推送至资源规划部门和发改部门所使用的业务系统分别办理审批。资源规划部门在第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或《准予规划条件核定决定书》并推送至建管平台。发改部门在第4个工作日内完成可研或核准批复并推送至建管平台,资源规划部门自动生成《XXXX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相关手续的批复》,办件当即办结。
第十条 办结后,资源规划部门将《建设项目立项用地批复》连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或《准予规划条件核定决定书》、建设项目可研或核准批复作为附件,通过快递送达至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无需到窗口取件。
第十一条 各审批经办部门应注意归集行政许可案卷资料,通过建管系统共享和打印收件受理回执、送达回执、邮寄回执等材料。
第十二条 因在国家、省级部门办事需要仅需办理选址用地手续的、涉及选址和用地预审变更的,项目单位可按串联流程单独申报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自有(原有)用地内不涉及新增建筑面积的管线工程、绿化工程、原有建筑修缮改造、智能化项目、重新立项项目,项目单位可按串联流程单独申报立项或核准批复。
第四章 服务及监督机制
第十三条 为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审批服务效率,资源规划部门应设置综合服务窗口,按照“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的要求,接受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的咨询。
第十四条 对重大重点项目,特殊项目开通绿色通道,由资源规划部门派专人对接,加快办理。
第十五条 市行政审批管理局配合效能督察部门、资源规划部门该阶段内的审批工作及审批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提请效能监督部门进行效能监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原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行政审批管理局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协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资源规划[2020] 6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