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26-XM00126-18-2025-003
- 发布日期:2025-04-25
一、背景依据
根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和电力市场化交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81号)工作部署要求,一是认真核查是否存在以行政手段干预矿产资源市场化交易行为(违反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的规定、设置不合理的矿业权出让条件、干预经营主体销售矿产品),二是通过整改问题,举一反三,对本地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进行全面自查,发现问题的,根据权限修订、废止,或者提请本级人大、政府修订或废止。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涉海涉渔行政执法职责划转的通知》(厦委编办〔2024〕66号),涉海行政执法职责划转涉及市海洋发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相关职责,涉及《厦门市海砂资源管理规定》(厦资源规划规〔2023〕1号)相关部门职责调整。
因此,需对《厦门市海砂资源管理规定》(厦资源规划规〔2023〕1号)进行修订。
二、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工作目标,进一步规范海砂资源市场交易秩序,助力海砂资源高质量发展,在自然资源部、国家能源局文件基础上,按照依法依规、优化程序的原则,修订原《厦门市海砂资源管理规定》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的条款。
三、制定过程
我局会同市重点办、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海洋发展局、厦门海警局、厦门海事局,按照原规定并结合上级文件部署要求,修订完成《厦门市海砂资源管理规定(送审稿)》(以下简称《规定》)。
四、范围期限
(一)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海砂运输、堆放、使用,以及在省政府授权的厦门湾口52平方公里海域的采砂用海等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二)文件期限
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五、主要内容
本《规定》修订后共8章31条,主要对部门职责、保护利用、开采运输、销售堆放、使用管理等内容作出调整:
(一)明确部门职责
随着部门机构改革调整,市生态环境局承担的海洋环境保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的海域与海岛使用保护、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公园、滨海湿地、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等涉海涉渔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划入市海洋发展局。本《规定》明确市海洋发展局依法承担海砂开采行为的巡查,承担海砂开采涉及生态环境、海域使用的执法监管工作。
(二)加强保护利用
为进一步规范富余海砂处置,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本《规定》明确经批准涉海工程施工产生含砂量较高疏浚物中的海砂处置主体,并细化确定处置流程及处置收入归属问题。强调禁止事项:即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生态修复、海域清淤、航道疏浚、码头建设等名义违法开采海砂。含砂量较高疏浚物中的海砂未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不得对外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三)规范开采运输和销售堆放
原规定实行准运单制度,“海砂准运”潜在“以行政手段干预矿产资源市场化交易行为”情形,属《自然资源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和电力市场化交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整治范畴,不符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精神,本《规定》将《海砂准运单》调整为《合法砂源证明单》,并对《合法砂源证明单》样式、内容、核发条件、核发单位进行规范。
为保护我市海洋生态环境,本《规定》要求厦门湾口海域开采的海砂原则上在集散地靠岸卸砂、销售转运。但不限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外的合法合规码头卸砂转运。经批准的厦门市有条件的海域生态修复工程及其他重点项目,允许直接船运至项目施工点供砂。
(四)删除使用管理
原规定对厦门湾口海砂实施用途管制,并采取定向专供,属《自然资源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和电力市场化交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整治范畴,不符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精神,本《规定》将该章节删除,符合上级文件精神。
六、注意事项
《规定》执行过程中如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矿产管理处
0592-2855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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