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26-18-02-2021-008
- 备注/文号: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2021-03-25
一、工作背景
建设项目若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按期开竣工的,需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条款约定缴交违约金,在对建设项目(特别是一些历史项目)开竣工违约行为处置过程中,如存在非使用权人原因造成项目开竣工延迟情形的,需要相关责任部门予以核实认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责任部门核实认定的事项内容和程序,完善开竣工管理,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项目尽快开工建设,经上报市政府研究同意,特发布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非使用权人原因造成项目开竣工延迟六个方面情形。
二是明确部门应于收到使用权人说明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具相关情况核实证明。
三是明确责任部门出具的核实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
四是明确责任部门应对用地单位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严格审核把关,并对出具的核实证明文件负责。
五是明确责任部门出具的核实证明文件将作为资源规划部门对项目开竣工逾期期限核减的依据。
六是明确土地使用年期原则上保持不变,且土地出让年期起始时间与原土地出让合同保持一致,并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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