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26-13-03-2021-029
- 备注/文号:厦资源规划〔2021〕103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2021-03-25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开竣工管理,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项目尽快开工建设。经报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涉及非使用权人原因造成项目开竣工延迟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属于以下情形的,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责任单位提交申请及相关情况说明材料和证据材料,责任单位应于收到使用权人说明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具相关情况核实证明:
(一)因未完成征拆工作影响交地,或道路、管线等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影响项目进场施工,造成项目开竣工延迟的,由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出具证明;
(二)因规划调整影响,造成项目开竣工延迟的,由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出具证明;
(三)因新政策实施,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造成项目开竣工延迟的,由制定政策的政府部门负责出具证明;
(四)因考古、文物保护影响,造成项目开竣工延迟的,属于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以上的(含市级),由市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出具证明;属于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以下的,由属地区政府负责出具证明;
(五)因军事管制或其他涉军事项影响,造成项目开竣工延迟的,由市双拥办负责出具证明;
(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造成项目开竣工延迟的,如政府部门未统一明确处置方式,由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出具证明。
二、各责任单位出具的造成项目开竣工延迟核实证明文件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明确影响因素的基本情况和形成原因;
(二)明确影响的期限及范围、程度;
(三)明确消除影响的措施及相应计划。
三、各责任单位应对用地单位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严格审核把关,并对出具的核实证明文件负责。
四、资源规划部门原则上应根据各责任单位提交的核实证明文件记载的实际影响时间,对项目开竣工期限据实顺延。资源规划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提交的核实证明文件有关内容存在异议的,应上报市政府研究。经市政府研究,若对项目开竣工延迟认定为存在非使用权人原因的,本次上报市政府研究所用时间将不计入开竣工延迟统计天数;若认定为属于使用权人自身原因的,则本次上报市政府研究所用时间将计入开竣工延迟统计天数。
五、涉及土地出让合同及监管协议约定的其他考核事项,监管部门原则上应根据资源规划部门认定的受影响延缓期限给予相应的考核期延缓,签订补充协议,土地使用年期原则上保持不变,且土地出让年期起始时间与原土地出让合同保持一致,并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
特此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3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1年3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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