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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XM00126-13-03-2014-030 信息类别: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本站 发文日期: 2014-07-28 10:51:00
标 题: [废止]厦门市规划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预制板房屋自主集资改造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厦规〔2014〕94号)
文 号: 厦规〔2014〕94号
内容概述: [废止]厦门市规划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预制板房屋自主集资改造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厦规〔2014〕94号)
[废止]厦门市规划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预制板房屋自主集资改造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厦规〔2014〕94号)
日期:2014-07-28 10:53  [字体显示:]

  

  厦门市规划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预制板房屋自主集资改造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厦门市预制板房屋自主集资改造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规划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规划局办公室           2014年7月21

  

  厦门市预制板房屋自主集资改造指导意见(试  行)

  为解决预制板房屋抗震能力不足等问题,提升居住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预制板房屋自主集资改造指导意见: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制板房屋,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房屋所有权人可申请自主集资改造。改造方式为原地翻建。

  二、预制板房屋自主集资改造主体为房屋所有权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户,应先补足剩余产权房款,在获得全部产权后参加集资改造。

  三、预制板房屋自主集资改造,遵循“业主自愿、资金自筹、改造自主”的原则,改造方案应经房屋全体所有权人书面同意。

  四、预制板房屋自主集资改造,可通过以下渠道筹措资金:

  (一)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

  (二)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使用房屋公共维修基金;

  (四)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五、为扶持预制板房屋自主集资改造,政府承担以下费用:

  (一)负责委托预制板房屋改造方案设计并承担施工图设计费。

  (二)依据我市房屋加装电梯资金补助规定,承担预制板房屋改造涉及的加装电梯的补助费用。

  (三)承担预制板房屋改造代建费用。

  (四)承担因预制板房屋改造而产生的给排水、供电等市政增容费用。

  六、为鼓励预制板房屋自主集资改造,政府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在原用地范围内,预制板房屋自主集资改造可增设坡屋顶及电梯,开发地下空间,为防涝需要可增加建筑室内外高差,不成套住房可增设卫生间。

  (二)预制板房屋自主集资改造项目,在周边条件允许的条件下,可适当增加每套套内使用面积,但不得超过原面积的10%

  (三)预制板房屋自主集资改造增加的产权面积和用地面积,可直接依据批准文件申请变更登记,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暂不收取,待房屋上市交易时再补交(登记时在权证及登记簿中注明增加的面积保留划拨用地性质)。

  (四)预制板房屋所有权人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贷款办法依据我市现有规定执行。

  (五)预制板房屋自主集资改造项目可参照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执行。

  七、预制板房屋自主集资改造的建设单位为业主委员会、或原产权单位、或由所有权人委托的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单位,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住户协商和协调工程报建等相关工作,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预制板房屋自主集资改造的代建单位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代建单位应为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或建筑企业,代建单位负责按基建程序组织施工。

  八、预制板房屋自主改造方案应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报审,由市规划、国土房产、建设、财政、行政执法和区政府等职能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查小组审查批准后实施。

  九、自主集资改造的预制板房屋,其建筑面积以产权证书登记的面积为准,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以批建手续记载或房产测绘部门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十、预制板房屋自主集资改造涉及的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制定便捷高效、易于操作的实施办法,认真做好审批和把关工作。

  十一、为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政府鼓励预制板房屋集中片区在不影响周边建筑安全条件下,联合自主集资改造。

  十二、直管公房预制板房屋的改造办法,由市财政、规划、国土房产及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十三、本市房改房危房、单位自管房危房改造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实施。

  十四、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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