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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沈海高速杏林互通及接线工程(灌口中路至田李溪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日期:2023-08-17 16:54  [字体显示:]

  集府征告〔2023〕71号

  

  因沈海高速杏林互通及接线工程(灌口中路至田李溪段)项目建设需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沈海高速杏林互通及接线工程(灌口中路至田李溪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集府征〔2023〕4号),对位于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辖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沈海高速杏林互通及接线工程(灌口中路至田李溪段)。

  二、征收范围: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沈海高速杏林互通及接线工程(灌口中路至田李溪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集府征告〔2023〕43号)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岑东路168号  联系电话:0592-6686612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厦门市集美区府灌口镇人民政府。

  地址:集美区杏南路12号,联系电话:0592-6071322

  五、房屋征收具体实施单位:厦门市集晟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杏东路69号23楼,联系电话:0592-6157836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按在被征收范围内公示的《沈海高速杏林互通及接线工程(灌口中路至田李溪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七、签约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1月15日止。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具体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完成搬迁。

  八、最后搬迁期限:2023年12月15日。

  九、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被征收人如不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沈海高速杏林互通及接线工程(灌口中路至田李溪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集府征〔2023〕4号),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请有意参与本征收项目评估的评估机构,于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到征收工作点报名。

  特此公告。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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