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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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建福州至厦门铁路(海沧段)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结果及修改情况的通告
日期:2022-07-20 09:06  [字体显示:]

  厦海政办征〔2022〕32号

  因新建福州至厦门铁路(海沧段)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寨后社区、洪塘村范围内未实施补偿的住宅房屋49栋,建筑面积约为18275.86平方米;非住宅房屋3宗,建筑面积约为5254.09平方米。根据《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建福州至厦门铁路(海沧段)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已发布征求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征求意见修改情况公布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已于2022年6月10日起公示,征求意见三十日。

  二、征求意见地点:海沧区东孚街道政务公开栏、寨后居委会社区公开栏、洪塘村委会公开栏、海沧区政府网站、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征收信息专栏。

  三、征求意见期内无相关权利人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或申请听证。

  四、根据《厦门市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关于新建福州至厦门铁路(海沧段)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宜的复函》(厦土房征函〔2022〕75号),对补偿方案做出如下修改:

  (一)方案第三条第三款第8项“按期签约搬迁奖励:征收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和按规定可认定为应安置面积的,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拆除的,第一轮按1000元/平方米给予签约搬迁奖励,再给予产权户限期拆除奖励20万元/户,补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协议户不享受限期拆除奖励。第二轮按500元/平方米给予签约搬迁奖励,再给予产权户限期拆除奖励10万元/户,补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协议户不享受限期拆除奖励。第三轮之后(含第三轮)不予奖励。”修改为“按期签约搬迁奖励:征收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和按规定可认定为应安置面积的,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拆除的,第一轮按1000元/平方米给予签约搬迁奖励,第二轮按500元/平方米给予签约搬迁奖励,第三轮之后(含第三轮)不予奖励。”

  附件:新建福州至厦门铁路(海沧段)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0日

  附件

  新建福州至厦门铁路(海沧段)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350211201807035号)、《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3010120180590-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福州至厦门铁路(厦门市境内)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0〕283号)、《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海沧分局关于新建福州至厦门铁路(海沧段)项目用地征地预先通告》(厦国土房海〔2019〕5号),需征收海沧区东孚街道寨后社区、洪塘村范围内集体土地上部分房屋及附属物作为新建福州至厦门铁路(海沧段)项目建设用地。现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调整住宅房屋征收过渡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费标准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9〕40号)、《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21〕15号)等我市现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特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海沧区东孚街道寨后社区、洪塘村,四至角点坐标以《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福州至厦门铁路(厦门市境内)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0〕283号)所批复的用地范围为准。

  二、基本情况

  该项目已完成土地、青苗和其他附属物的补偿,已落实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政策,涉及未实施补偿的住宅房屋49栋,建筑面积约为18275.86平方米;非住宅房屋3宗,建筑面积约为5254.09平方米。

  三、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助)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或货币补偿方式,属于无房户或者涉及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独立户应选择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房源为:海沧区佳芸花园、海沧区佳宏花园、海沧区大溪花园。

  周转方式:自行过渡周转。

  (二)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拆一补一”,不补差价计算。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人均50平方米给予安置。所选取的安置房按超出应安置面积最小原则控制,超出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缴交购房款。

  2.征收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执行。

  3.被征收人选择部分产权调换、部分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住宅面积减去安置房面积的余额。

  4.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认定办法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9号)和区人民政府制定的产权、人口认定办法等规定执行。

  (三)其他补偿、补助及奖励

  1.装修补偿:①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其装修可按28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或选择评估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结果补偿。②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未进行初装修的,给予被征收人3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

  2.搬迁补助:被征收房屋可认定的产权面积按7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补助费。若被征收人选择现房安置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给予二次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的,一次性给予三次搬迁补助费。

  3.临时安置补助: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不得超过三年。在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应按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但已提供周转用房的除外。除不可抗力外,超过过渡期限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向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费,对提供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按过渡安置期限内的临时安置费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具体参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调整住宅房屋征收过渡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费标准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9〕40号)文件执行。

  4.其他补助:水表、电表、电话、有线电视转移、空调移机等补助费用,依据厦价房〔2003〕119号文件标准执行。

  5.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被征收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抽取商谈流水号的,给予5000元/户奖励。

  6.货币补偿奖励:征收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再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计算给予不高于10%按期签约奖励和10%按期搬迁奖励,再按上述价格计算给予不高于20%货币补贴。

  7.一次性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一次性完成搬迁的,可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选择货币补偿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可再按不高于两年过渡安置补助费奖励。

  8.按期签约搬迁奖励:征收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和按规定可认定为应安置面积的,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拆除的,第一轮按1000元/平方米给予签约搬迁奖励,第二轮按500元/平方米给予签约搬迁奖励,第三轮之后(含第三轮)不予奖励。

  9.合法权证奖励:被征收住宅房屋已办理《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福建省厦门市乡村房产契证》的,给予5000元/户奖励。

  10.征收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补助、奖励

  征收2002年12月1日之前所建的无合法批建手续住宅房屋时,对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可按以下规定给予补助、奖励:

  人均合法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按人均50平方米,已建成的按4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含装修),未建的按24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人均合法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小于10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部分,可按人均100平方米扣除合法批建面积的剩余部分面积,已建成的按4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含装修),未建的按24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四、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助)

  (一)补偿标准

  1.村镇企业用地补偿标准:征收合法批准的村镇企业用地且已缴交土地配套费的,按400元/平方米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规定缴交土地配套费的,按35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2.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征收经依法批准建设的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框架、砖混、钢架结构房屋再按300元/平方米给予按时签约并提前搬迁奖励,其他结构房屋再按150元/平方米给予按时签约并提前搬迁奖励。

  3.停产停业补偿标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规定>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5号)执行。

  (二)其他补偿、补助及奖励

  1.装修补偿:按可认定的产权建筑面积250元/平方米装修包干补偿或评估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结果补偿。

  2.租金补助: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凡持有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性企业,对房屋所有权人可按10元/平方米给予3个月的租金补助。

  3.搬迁补助:涉及企业设备搬迁的,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确定补助金额。

  4.一次性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可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征收无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补助

  (1)2002年12月1日前已建成的,且能提供企业工商登记和纳税证明材料的,可按下列办法给予搬迁补助:取得区级手续的非住宅房屋,按相关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框架、砖混结构房屋按不高于42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其他的非住宅房屋,框架、砖混结构按不高于120元/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助。

  (2)其他补助:征收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2007年11月之前已建成的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且经营者能提供企业工商登记和纳税证明材料的,其企业税后利润、员工工资补偿、搬迁补助、租金补助等,参照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补偿标准的50%给予补助。

  五、关于评估机构的选取

  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的通知》(厦价房〔2012〕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15号)、《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按我市相关征收法律法规执行。

  七、本补偿方案未涉及的问题,按我市现行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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