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翔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新324国道(翔安段)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征收范围:根据市测绘中心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确定项目土地征收范围,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马巷街道曾林、沈井社区、内厝镇官路、美山、琼坑、新垵村、新圩镇庄垵村。
(二)征收目的:本征收用地用于新324国道(翔安段)提升改造工程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运输用地/公路用地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公共利益情形。
(三)土地现状:本项目需征收集体土地面积4.1585公顷,其中0.018公顷属于宅基地,已批建到户;其余4.1405公顷未承包到户,土地使用人为村(居)集体,仍由村(居)集体经营、管理。其中涉及征收马巷街道曾林社区水浇地0.6816公顷,园地0.0962公顷,林地0.0171公顷,其他农用地0.140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84公顷;马巷街道沈井社区水田0.2076公顷,水浇地0.0505公顷,旱地0.0535公顷,园地0.238公顷,林地0.1719公顷,草地0.1298公顷,其他农用地0.062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9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23公顷;内厝镇官路村水田0.1136公顷,水浇地0.0195公顷,旱地0.1398公顷,园地0.1975公顷,林地0.0632公顷,草地0.0024公顷,其他农用地0.313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5公顷,水域0.0421公顷;内厝镇美山村水田0.5002公顷,水浇地0.0048公顷,园地0.0148公顷,林地0.0216公顷,其他农用地0.0863公顷;内厝镇琼坑村旱地0.0026公顷,园地0.0172公顷,林地0.017公顷,草地0.001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6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2公顷;内厝镇新垵村其他农用地0.005公顷;新圩镇庄垵村水田0.2133公顷,水浇地0.151公顷,林地0.1463公顷,草地0.0057公顷,其他农用地0.0668公顷。
(四)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事项详见附件1。
二、公示期限
自2025年3月13日起,公示期限三十日。
三、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公示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四、签约期限
本公告公示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
五、评估时点
项目征收过程中若涉及评估的,评估时点为2022年3月7日。
六、禁止事项
自本项目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拟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抢栽;抢建;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装修及增加附属设施;房屋产权转移、分割、析产;商事登记、税务登记;迁入户口、分户等。违反规定实施上述行为的,不予补偿安置。
七、补偿登记
本项目所涉及的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马巷街道办事处、内厝镇人民政府、新圩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八、签订协议
本项目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土地承包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马巷街道办事处、内厝镇人民政府、新圩镇人民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本公告发布前若已先行配合并签订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仍然有效,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均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九、用地单位
厦门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81号,联系人:林水淼,联系电话:13696935682。
十、征地单位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地址:厦门市翔安区祥福路2005号。
十一、组织实施单位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马巷街道办事处,地址:厦门市翔安区巷南路158号,联系电话:7061420。
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人民政府,地址: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上塘社区231号,联系电话:7076959。
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人民政府,地址: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镇口路8号,联系电话:7070005。
特此公告。
附件:1.新324国道(翔安段)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附图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新324国道(翔安段)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因新324国道(翔安段)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集体土地面积4.1585公顷,其中0.018公顷属于宅基地,已批建到户;其余4.1405公顷未承包到户,土地使用人为村(居)集体,仍由村(居)集体经营、管理。其中涉及征收马巷街道曾林社区水浇地0.6816公顷,园地0.0962公顷,林地0.0171公顷,其他农用地0.140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84公顷;马巷街道后许社区水浇地0.0048公顷,旱地0.0578公顷,园地0.0434公顷,其他农用地0.01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404公顷; 马巷街道沈井社区水田0.2076公顷,水浇地0.0505公顷,旱地0.0535公顷,园地0.238公顷,林地0.1719公顷,草地0.1298公顷,其他农用地0.062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9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23公顷;内厝镇官路村水田0.1136公顷,水浇地0.0195公顷,旱地0.1398公顷,园地0.1975公顷,林地0.0632公顷,草地0.0024公顷,其他农用地0.313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5公顷,水域0.0421公顷;内厝镇美山村水田0.5002公顷,水浇地0.0048公顷,园地0.0148公顷,林地0.0216公顷,其他农用地0.0863公顷;内厝镇琼坑村旱地0.0026公顷,园地0.0172公顷,林地0.01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6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2公顷;内厝镇新垵村其他农用地0.005公顷;新圩镇庄垵村水田0.2133公顷,水浇地0.151公顷,林地0.1463公顷,草地0.0057公顷,其他农用地0.0668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本机关制定了该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将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标准
(一)征地包干标准
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9〕43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规〔2023〕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厦府〔2023〕15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补充通知》(厦府〔2023〕16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23〕25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区片综合地价112.5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4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67.5万元/公顷)和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水利设施摊销费30万元/公顷、按时交地奖励金18万元/公顷等费用。其中劳力安置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补偿费已核定在“区片综合地价”的安置补助费中,不再另行安排劳力补助。地上附着物超包干的部分,实施据实清点补偿。
本项目需征收土地均为集体所有,未承包到户,无需安置农业人口。
(二)村镇企业用地补偿标准
属合法批准的村镇企业用地且已缴交土地配套费的,按300元/平方米补偿。若未按规定缴交土地配套费的,则按25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补偿对象为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社会保障
按照厦门市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按规定缴费,享受相应补助及待遇。
(四)其它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自主选择现金补偿或产权调换。属于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不可以选择现金补偿方式。
住宅房屋安置房源地点:后滨安置房二期D1区。
过渡方式:自行过渡。
评估时点:2022年3月7日。
二、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合法产权、应安置人口认定原则
1.在征收范围内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房产契证的,按载明的建筑面积认定产权。持有合法批建手续,但在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前未建成的部分,按砖混结构住宅重置价缴款后,给予合法产权补偿安置。
被征收户人均合法批建住宅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对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已建成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按人均50平方米认定产权予以补偿安置;未建成的,按砖混结构住宅重置价缴款后,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
2.农村宅基地申请表或厦门市土地房产契证只注明申请人数,没有载明共同申请人姓名的,应结合申请宅基地时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情况确定共同申请人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申请农村建房中,申请人多次参与申请的,征收时其个人多次参与申请的合法住宅面积均应分摊后合并计算。
3.转让或赠与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其转让或赠与的建筑面积应计入转让方或赠与方的人均合法批建面积;受让方或受赠与方,若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受让或受赠与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和受让方或者受赠予方原拥有的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若是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实行“拆一补一”,不享受人均50平方米政策。
4.产权清晰的共有住宅房屋(含祖屋),产权面积应按各自份额合并计算。
5.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认定办法依据我市现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二)产权调换
1.主体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的,按“拆一补一”、不补差价计算;被征收人选择全部实行产权调换的,所选取的安置房的总面积按超出被征收住宅面积最小的原则控制。超面积安置的,超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缴交购房款。
2.房屋装修补偿费
(1)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装修补偿可采取按28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或选择评估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补偿结果补偿。人均不足50平方米部分,不给予装修补偿。
(2)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未进行初装修的,在安置房交房时,按300元/平方米给予装修补偿。
3.红线内空地补偿费
宅基地红线内的空地、天井按70元/平方米补偿。
4.搬迁补助费
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7元/平方米计算。被征收人一次性安置的,给予二次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过渡安置的,给予三次搬迁补助费。
5.过渡安置补助费
(1)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按规定标准支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过渡期限。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补助费标准。按15元/平方米·月计算。超过法定过渡期限的,按30元/平方米·月计算。
(3)过渡安置补助费的起算时点和停发时点。
起算时点:从被征收人签署被征收房屋移交单,并将被征收房屋完整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起,计发过渡安置补助费。
停发时点:安置房已竣工验收,且具备交房条件的,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应予公告(或书面通知被征收户)交房时间和地点等信息,在安置房交房时,应一次性补助被征收人三个月的安置房装修期过渡费,并从公告(或书面通知)交房时间的下月起,停发过渡费。
6.按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即13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7.房屋所有权证奖励
持有《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福建省厦门市乡村房产契证》的,给予5000元/户奖励。
8.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自行搬迁补助、奖励
2002年12月1日之前所建的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凡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可根据以下情况适当给予补助、奖励。
(1)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在给予人均50平方米补偿安置的基础上,其无合法批建手续部分,按人均30平方米,已建部分按280元/平方米(含装修)给予补助,未建部分按17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2)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小于8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部分,按人均80平方米扣除合法批建面积的剩余部分面积,已建部分按280元/平方米(含装修)给予补助,未建部分按17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3)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大于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助,没有违建也不予奖励。
(三)现金补偿
1.主体补偿
实行现金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不含楼层调节价)执行。
2.装修补偿费
装修补偿可采取按28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或选择评估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补偿结果补偿。人均不足50平方米部分,不给予装修补偿。
3.过渡安置补助费
为鼓励被征收人选择现金补偿,对选择现金补偿且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规定标准支付给被征收人两年的过渡安置补助费和六个月临时安置费(含三个月装修期)。
4.按期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商谈签约时限内签约的,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的10%给予按期签约奖励。
5.按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的10%给予按期搬迁奖励。同时,按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即13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红线内空地补偿费、搬迁补助费、房屋所有权证奖励和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自行搬迁补助、奖励标准与产权调换一致。
(四)地上附属物补偿
被征收房屋主体以外的其它附属物(包括迁移水表、电表、空调机、有线电视等),据实清点后,按照《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重置价和房屋拆迁补助费等价格标准的通知》(厦价房〔2003〕119号)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规定未涉及的附属物可选择评估方式,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三、关于评估机构
(一)评估机构的选取程序
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不少于5日)内,通过自行协商选定一家符合征收评估从业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住宅房屋的征收单体评估工作,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由项目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3日内采取摇号或抽签等随机方式从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中确定。
对于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单价(即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由项目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从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中采取摇号或抽签等随机方式另行确定五家评估机构;随机抽取评估机构时可以邀请被征收人代表、镇(街)、基层组织代表及公证机构参与监督和公证。
对于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等其他与房屋征收中相关的价值或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评估机构报名电话:13859991275。
(二)评估内容
由选定的住宅房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其中,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应由选定的5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去掉评估价的最高价、最低价后,取剩余3个评估价的平均值为评估结果,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被征收人不同意按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进行补偿,或者项目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需报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可申请对安置房进行分户评估,但不可申请对被征收住宅房屋进行分户评估。
(三)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复核评估及鉴定办法
除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的报告外,征收当事人对安置房分户评估报告或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等其他与房屋征收中相关的价值或费用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评估机构维持评估结果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维持评估结果的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本补偿方案未涉及的问题,按我市现行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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