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9日
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重点信息公开>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翔安新城片区新体育中心北侧地块公园及停车场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日期:2025-02-24 15:18  [字体显示:]
厦翔政征〔2025〕57号

  

  为实施翔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翔安新城片区新体育中心北侧地块公园及停车场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征收范围:根据市测绘中心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确定项目土地征收范围,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凤翔街道刘五店社区。

  (二)征收目的:本征收用地用于翔安新城片区新体育中心北侧地块公园及停车场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园与绿地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公共利益情形。

  (三)土地现状:本项目需征收集体土地面积14.2945公顷,其中5.3490公顷属于宅基地,批建到户;其余8.9455公顷未承包到户,土地使用人为村(居)集体,仍由村(居)集体经营、管理。其中涉及征收凤翔街道刘五店社区水浇地1.5636公顷,园地0.0171公顷,其他农用地0.276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2.4370公顷。

  (四)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事项详见附件1。

  二、公示期限

  自2025年2月25日起,公示期限三十日。

  三、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公示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本公告发布前已按原补偿安置方案公布的标准进行补偿并签订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继续履行。

  四、签约期限

  原已签订协议的房源转换补充协议签约期限至2025年3月31日止;尚未签订协议的签约期限至2025年6月30日止。

  五、评估时点

  具体详见附件1。

  六、禁止事项

  自本项目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拟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抢栽;抢建;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装修及增加附属设施;房屋产权转移、分割、析产;商事登记、税务登记;迁入户口、分户等。违反规定实施上述行为的,不予补偿安置。

  七、补偿登记

  本项目所涉及的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凤翔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八、签订协议

  本项目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土地承包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凤翔街道办事处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本公告发布前若已先行配合并签订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仍然有效,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均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九、用地单位

  厦门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同益路9号地产大厦15层,联系人:王心槐,联系电话:13860798000。

  十、征地单位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地址:厦门市翔安区祥福路2005号。

  十一、组织实施单位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凤翔街道办事处,地址:厦门市翔安区宋洋一里28号(新店保障房地铁社区内),联系电话: 7882555。

  特此公告。

  附件:1. 翔安新城片区新体育中心北侧地块公园及停车场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附图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翔安新城片区新体育中心北侧地块公园及停车场项目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因翔安新城片区新体育中心北侧地块公园及停车场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集体土地面积14.2945公顷,其中5.3490公顷属于宅基地,批建到户;其余8.9455公顷未承包到户,土地使用人为村(居)集体,仍由村(居)集体经营、管理。其中涉及征收凤翔街道刘五店社区水浇地1.5636公顷,园地0.0171公顷,其他农用地0.276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2.4370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本机关制定了该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将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标准

  (一)征地包干标准

  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9〕43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规〔2023〕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厦府〔2023〕15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补充通知》(厦府〔2023〕16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23〕25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区片综合地价112.5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4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67.5万元/公顷)和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水利设施摊销费30万元/公顷、按时交地奖励金18万元/公顷等费用。其中劳力安置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补偿费已核定在“区片综合地价”的安置补助费中,不再另行安排劳力补助。地上附着物超包干的部分,实施据实清点补偿。

  (二)村镇企业用地补偿标准

  属合法批准的村镇企业用地且已缴交土地配套费的,按300元/平方米补偿。若未按规定缴交土地配套费的,则按25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补偿对象为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社会保障

  按照厦门市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按规定缴费,享受相应补助及待遇。

  (四)其它

  1. 住宅房屋安置房地点:原安置房地点为会展嘉园、会展嘉园二期安置房。现因宏观政策调整等因素不再建设会展嘉园二期安置房,房源不足部分从片区安置房中统筹解决。

  2. 住宅房屋原安置方式。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或实行货币补偿,属于无房户的不可以选择货币补偿。目前95%以上的被征收人已先行配合并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书。

  3. 房源转换方式。对于尚未签约或已签约并选择会展嘉园二期的,此次提供房票安置及重新调换房源等两种产权调换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选择重新调换房源安置后的剩余房源转换面积,可选择继续按转换房票方式进行安置。

  被征收人原已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仍然有效,所约定的各项补偿、补助奖励,以及各类应缴款项均保持不变。协议双方经协商后根据转换情况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房票面值、房源调换、差价结算、临时安置费计取等事宜。

  房源转换工作已于2024年10月14日先行启动补充协议签订工作,目前已基本完成。

  4. 过渡方式:自行过渡。

  5. 评估时点:原安置房源评估时点为2022年5月16日;房票安置评估时点为2024年10月14日。若房源转换过程中使用其他片区统筹安置房的,参照2022年度其他项目相同安置房地点的市场评估价执行。

  二、房源转换

  (一)房票转换安置

  即被征收人可选择以房票转换面积转换为购房金额计入房票面值,并持房票在市住建局核准的房源库中选房安置的方式。

  1. 房票面值计算

  房票面值=房票转换面积×房票安置评估价。

  2. 临时安置费计算。自房票核发生效之日起,对于原已明确的安置房面积,按照法定过渡期限临时安置费标准计发6个月临时安置费。该部分金额可计入房票面值,也可按月领取。

  3. 关于权属不明确房屋的处置。对于侨房、老宅等权属不明确的房屋,不纳入此次转换房票安置范畴,由原协议签订人(代管人)另行选择翔安辖区内的其他安置型商品房、安商房进行调换。

  4. 房票核发。对完成转换房票补充协议签订的,由凤翔街道负责录入厦门数字化房票应用系统,核发房票。

  5. 房票使用。持票人可在房票房源库中选择购买房源。房票面值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部分,持票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补缴差价款。

  房票使用后的余额可继续用于购买房票房源库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车位、商铺。使用后余额未超过面值的5%(含)的部分,可兑换成现金。

  6. 房票转让。在满足户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的前提下,超出部分允许被征收人将房票转让给第三人使用,一张初始房票可以分割金额转让给多人。已转让的房票不得再次转让,且不得兑换成现金。

  7. 房票购房奖励。自房票核发生效之日起,分段确定:

  (1)6个月(含)内使用房票购房(含车位、商铺,下同)的,可按该时段实际使用的房票金额给予5%的房票购房奖励。

  (2)第7个月至第12个月(含)使用房票购房奖励的,可按该时段实际使用的房票金额给予2%的房票购房奖励。

  (3)超过1年未使用的房票,不给予房票购房奖励。

  8. 房票管理。房票实行实名制,纳入厦门数字化房票应用系统实行闭环管理,不得质押融资、违规套现。

  9. 房票结算。使用房票购房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安置型商品房或安置房项目业主通过房票系统发起申请,凤翔街道受理后提交区财政,由区财政向市财政申请办理结算。

  (二)重新调换房源转换安置

  1. 重新调换后的安置房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原补偿安置协议中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安置面积。

  2. 重新调换后的安置房面积少于原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减少的面积,乘以原超面积购买对应的单价予以退还。

  3. 重新调换后的安置房面积超出原安置房面积的部分,若原补偿安置协议中涉及的应安置面积全部选择产权调换的,按重新调换后的安置房评估价缴交超面积购房款;若部分选择产权调换部分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票安置评估价缴交超面积购房款。

  4.被征收人就重新调换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按照规定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关于房票安置评估价评估事宜

  项目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评估工作,从2024年度厦门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中随机抽取五家评估机构,根据会展嘉园二期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在去掉评估价的最高价、最低价后,取剩余三个评估价的平均值为最终评估结果。

  四、原新体育中心北侧地块项目范围内其余用地涉及的房源转换,参照本补偿方案执行。

  五、本补偿方案未涉及的问题,按我市现行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