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翔政征〔2024〕162号
为实施翔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厦门新机场莲河片区莲河中路(溪东路-疏港中路段)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征收范围:根据市测绘中心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确定项目土地征收范围,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香山街道东园、珩厝、霞浯社区。
(二)征收目的:本征收用地用于厦门新机场莲河片区莲河中路(溪东路-疏港中路段)工程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运输用地/城镇道路用地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公共利益情形。
(三)土地现状:本项目需征收集体土地面积10.3388公顷,其中0.0209公顷属于宅基地用地,已批建到户;0.258公顷属于村镇企业用地,仍由村(居)集体经营、管理;其余10.0599公顷未承包到户,土地使用人为村(居)集体及村(居)小组,仍由村(居)集体及村(居)小组经营、管理。其中涉及征收香山街道东园社区水浇地0.5334公顷,林地0.0057公顷,其他农用地0.2198公顷;涉及征收香山街道珩厝社区水浇地3.1791公顷,旱地1.3319公顷,园地0.6938公顷,林地0.3126公顷,草地0.0277公顷,其他农用地0.805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45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281公顷;涉及征收香山街道霞浯社区水浇地1.5808公顷,其他农用地0.1665公顷。
(四)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事项详见附件1。
二、公示期限
自2024年9月10日起,公示期限三十日。
三、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公示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四、签约期限
本公告公示期届满之日起1年内。
五、评估时点
项目征收过程中若涉及评估的,评估时点为2020年5月27日。
六、禁止事项
自本项目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即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拟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抢栽;抢建;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装修及增加附属设施;房屋产权转移、分割、析产;商事登记、税务登记;迁入户口、分户等。违反规定实施上述行为的,不予补偿安置。
七、补偿登记
本项目所涉及的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香山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八、签订协议
本项目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土地承包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香山街道办事处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本公告发布前若已先行配合并签订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仍然有效,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均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九、用地单位
厦门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同益路9号地产大厦,联系人:林水淼,联系电话:13696935682。
十、征地单位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地址:厦门市翔安区祥福路2005号。
十一、组织实施单位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香山街道办事处,地址:厦门市翔安区翔安南路5000号(厦大科技园1号楼),联系电话: 7880982。
特此公告。
附件:1.厦门新机场莲河片区莲河中路(溪东路-疏港中路段)工程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附图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厦门新机场莲河片区莲河中路(溪东路-疏港中路段)工程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因厦门新机场莲河片区莲河中路(溪东路-疏港中路段)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香山街道东园、珩厝、霞浯社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面积10.3388公顷,其中0.0209公顷属于宅基地用地,已批建到户;0.258公顷属于村镇企业用地,仍由村(居)集体经营、管理;其余10.0599公顷未承包到户,土地使用人为村(居)集体及村(居)小组,仍由村(居)集体及村(居)小组经营、管理。其中涉及征收香山街道东园社区水浇地0.5334公顷,林地0.0057公顷,其他农用地0.2198公顷;涉及征收香山街道珩厝社区水浇地3.1791公顷,旱地1.3319公顷,园地0.6938公顷,林地0.3126公顷,草地0.0277公顷,其他农用地0.805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45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281公顷;涉及征收香山街道霞浯社区水浇地1.5808公顷,其他农用地0.1665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推行房票补偿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本机关制定了该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将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标准
(一)征地包干标准
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9〕43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规〔2023〕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厦府〔2023〕15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补充通知》(厦府〔2023〕16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23〕25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水利设施摊销费、按时交地奖励金等费用。其中劳力安置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补偿费已核定在“区片综合地价”的安置补助费中,不再另行安排劳力补助。地上附着物超包干的部分,实施据实清点补偿。
(二)村镇企业用地补偿标准
属合法批准的村镇企业用地且已缴交土地配套费的,按300元/平方米补偿。若未按规定缴交土地配套费的,则按25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补偿对象为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社会保障
按照厦门市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按规定缴费,享受相应补助及待遇。
(四)其它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自主选择货币补偿(现金补偿、房票补偿)或产权调换。属于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不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中的现金补偿方式。
住宅房屋安置房源地点:从金海街道后村招拍挂地块浦边组团同翔安置房剩余房源中统筹调剂。
过渡方式:自行过渡。
评估时点:2020年5月27日。
2.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二、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合法产权、应安置人口认定原则
1.在征收范围内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房产契证的,按载明的建筑面积认定产权。持有合法批建手续,但在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前未建成的部分,按砖混结构住宅重置价缴款后,给予合法产权补偿安置。
被征收户人均合法批建住宅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对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已建成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按人均50平方米认定产权予以补偿安置;未建成的,按砖混结构住宅重置价缴款后,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
2.农村宅基地申请表或厦门市土地房产契证只注明申请人数,没有载明共同申请人姓名的,应结合申请宅基地时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情况确定共同申请人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申请农村建房中,申请人多次参与申请的,征收时其个人多次参与申请的合法住宅面积均应分摊后合并计算。
3.转让或赠与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其转让或赠与的建筑面积应计入转让方或赠与方的人均合法批建面积;受让方或受赠与方,若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受让或受赠与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和受让方或者受赠予方原拥有的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若是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实行“拆一补一”,不享受人均50平方米政策。
4.产权清晰的共有住宅房屋(含祖屋),产权面积应按各自份额合并计算。
5.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认定办法依据我市现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二)产权调换
1.主体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的,按“拆一补一”、不补差价计算;被征收人选择全部实行产权调换的,所选取的安置房的总面积按超出被征收住宅面积最小的原则控制。超面积安置的,超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缴交购房款。
2.房屋装修补偿费
(1)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装修补偿可采取按28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或选择评估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补偿结果补偿。人均不足50平方米部分,不给予装修补偿。
(2)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未进行初装修的,在安置房交房时,按300元/平方米给予装修补偿。
3.红线内空地补偿费
宅基地红线内的空地、天井按70元/平方米补偿。
4.搬迁补助费
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7元/平方米计算。被征收人一次性安置的,给予二次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过渡安置的,给予三次搬迁补助费。
5.过渡安置补助费
(1)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按规定标准支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过渡期限。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补助费标准。按15元/平方米·月计算。超过法定过渡期限的,按30元/平方米·月计算。
(3)过渡安置补助费的起算时点和停发时点。
起算时点:从被征收人签署被征收房屋移交单,并将被征收房屋完整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起,计发过渡安置补助费。
停发时点:安置房已竣工验收,且具备交房条件的,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应予公告(或书面通知被征收户)交房时间和地点等信息,在安置房交房时,应一次性补助被征收人三个月的安置房装修期过渡费,并从公告(或书面通知)交房时间的下月起,停发过渡费。
6.按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即13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7.房屋所有权证奖励
持有《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福建省厦门市乡村房产契证》的,给予5000元/户奖励。
8.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自行搬迁补助、奖励
2002年12月1日之前所建的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凡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可根据以下情况适当给予补助、奖励。
(1)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在给予人均50平方米补偿安置的基础上,其无合法批建手续部分,按人均30平方米,已建部分按280元/平方米(含装修)给予补助,未建部分按17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2)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小于8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部分,按人均80平方米扣除合法批建面积的剩余部分面积,已建部分按280元/平方米(含装修)给予补助,未建部分按17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3)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大于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助,没有违建也不予奖励。
(三)现金补偿
1.主体补偿
实行现金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不含楼层调节价)执行。
2.装修补偿费
装修补偿可采取按28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或选择评估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补偿结果补偿。人均不足50平方米部分,不给予装修补偿。
3.过渡安置补助费
为鼓励被征收人选择现金补偿,对选择现金补偿且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规定标准支付给被征收人两年的过渡安置补助费和六个月临时安置费(含三个月装修期)。
4.按期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商谈签约时限内签约的,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的10%给予按期签约奖励。
5.按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的10%给予按期搬迁奖励。同时,按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即13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红线内空地补偿费、搬迁补助费、房屋所有权证奖励和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自行搬迁补助、奖励标准与产权调换一致。
(四)房票补偿
1.房票补偿是将房屋征收货币补偿金额计入房票面值并发放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房屋以实现补偿安置的方式,是货币补偿的一种补充方式。
2.主体补偿、装修补偿费、过渡安置补助费、按期签约奖励、一次性搬迁奖励、红线内空地补偿费、搬迁补助费、房屋所有权证奖励,以及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自行搬迁补助、奖励标准与现金补偿方式一致。同时为鼓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补偿方式,对于选择房票补偿方式的将适当给予房票奖励。
3.房票面值。房票面值由合法产权房屋的货币化补偿金额、无房户应安置面积货币化金额、房票政策性奖励组成。
装修补偿、过渡安置费、一次性搬迁奖励、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补助奖励等可以现金形式发放,或计入房票面值。
4.房票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使用期限内未使用的,扣除房票政策性奖励后,兑换成现金。房票使用期限内已使用但未超过面值的85%,房票余额按照未使用比例扣除相应比例的房票政策性奖励后可兑换成现金。已使用且超过面值的85%(含),房票余额可兑换成等额现金。
5.房票转让。在满足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的前提下,允许被征收人将房票转让给第三人使用(不含境外人员),一张初始房票可以分割金额转让给多人。已转让的房票,不得再次转让。
6.本方案涉及房票补偿未尽事宜,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推行房票补偿的意见(试行)》(厦府办规〔2022〕13号)执行。
三、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具体如下:
(一)具有合法批建面积的认定原则
1.凡持有合法用地批文的非住宅房屋,但未注明建筑面积的,其建筑属2002年12月1日前建造的,按容积率不高于1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批建面积。
2.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其合法批建面积超过容积率1的,按实际批准建筑面积认定;合法批建面积容积率小于1,但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合法批建面积,且属2002年12月1日前建造的,按容积率不高1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批建面积。
3.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材料的权属未登记非住宅房屋,符合相关认定条件的,可依程序按不超过容积率1的控制原则进行认定,并参照具有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补助、奖励。
(二)具有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补偿、补助、奖励
1.主体补偿
征收经依法批准建设的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经论证,无法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对其非住宅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征收集体土地上其他非住宅房屋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装修补偿费
装修补偿可采取按不高于15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或选择评估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结果补偿。
3.租金补助
征收持有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性企业的,对房屋所有权人按10元/平方米给予3个月的租金补助。
4.机器设备及存货搬迁补助
征收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企业机器设备及存货搬迁补助费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未列入机器设备、存货搬迁评估的合法批建面积剩余部分,按7元/平方米给予搬迁补助。
5.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和职工工资补偿
符合《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规定条件的非住宅用房,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职工工资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实际经营者)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职工工资补偿分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
(2)职工工资补偿标准:根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当年的上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职工平均人数确定。职工平均人数按下列办法计算:①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上年度满一个自然年度的,按上年度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月平均人数计算。②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指注册登记地在被征收范围内)之月至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当月,期间未满一个自然年度的,按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当月往前推算12个月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月平均人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月份计算。停产停业的职工工资补偿期限按六个月计算。
6.按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即13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7.房屋所有权证奖励
持有《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福建省厦门市乡村房产契证》的,给予5000元/户奖励。
(三)权属无法认定的非住宅房屋补助、奖励
对于2002年12月1日前建造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并将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方可享受以下相关补助、奖励:
1.主体补助
凡能提供房屋租赁或企业纳税证明的,框架结构房屋按不高于12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按不高于90元/平方米、其它结构房屋按不高于7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补助(以上含装修补助)。
2.租金补助
涉及征收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性企业的,对房屋建造者给予1.5个月的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为10元/平方米。
3.机器设备及存货搬迁补助
凡经营者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性企业,按有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补助标准的50%给予经营者机器设备及存货搬迁补助
4.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和职工工资补助
经营手续合法的企业经营者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按有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的50%给予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和职工工资补助。
四、地上附属物补偿
被征收房屋主体以外的其它附属物(包括迁移水表、电表、空调机、有线电视等),据实清点后,按照《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重置价和房屋拆迁补助费等价格标准的通知》(厦价房〔2003〕119号)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规定未涉及的附属物可选择评估方式,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五、关于评估机构
(一)评估机构的选取程序
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不少于5日)内,通过自行协商分别选定一家符合征收评估从业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征收单体评估工作,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由项目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3日内采取摇号或抽签等随机方式从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中确定。
对于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单价(即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由项目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从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中采取摇号或抽签等随机方式另行确定五家评估机构;随机抽取评估机构时可以邀请被征收人代表、镇(街)、基层组织代表及公证机构参与监督和公证。
对于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和物资搬迁费用等其他与房屋征收中相关的价值或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评估机构报名电话:15880311803
(二)评估内容
由选定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其中,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应由选定的5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去掉评估价的最高价、最低价后,取剩余3个评估价的平均值为评估结果,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被征收人不同意按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进行补偿,或者项目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需报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可申请对安置房进行分户评估,但不可申请对被征收住宅房屋进行分户评估。
(三)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复核评估及鉴定办法
除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的报告外,征收当事人对安置房分户评估报告或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和物资搬迁费用等其他与房屋征收中相关的价值或费用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评估机构维持评估结果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维持评估结果的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本补偿方案未涉及的问题,按我市现行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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