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翔政征〔2021〕163号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翔安区2014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4〕50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翔安区2014年度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5〕99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翔安区2013年度第十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闽政地〔2013〕1238号)等文件批复,需征收位于翔安区凤翔街道钟宅社区翔安南路以南夹带房屋和下钟宅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作为“翔安新城钟宅片区市政配套及绿化工程”“翔安新城钟宅组团招拍挂四号地块项目”“翔安新城钟宅组团五号收储地块项目”等三个项目部分用地。
根据相关规定,现将“翔安新城钟宅组团五号收储地块”等三个项目部分用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1年11月11日至2021年12月12日止(共30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本方案公告期届满前持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向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地址:翔安区行政中心综合楼202室,联系人:石莎,联系电话:7887172)。过半数提出书面意见的,本机关将组织听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本方案公告期届满前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特此公告。
附件:1.“翔安新城钟宅组团五号收储地块”等三个项目部分用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2.2021年度厦门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翔安新城钟宅组团五号收储地块”等三个项目部分
用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翔安区2014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4〕50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翔安区2014年度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5〕99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翔安区2013年度第十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闽政地〔2013〕1238号)等文件批复,需对位于翔安区凤翔街道钟宅社区翔安南路以南夹带房屋和下钟宅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该项目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价格意见的通知》(厦府〔2016〕31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9〕4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门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翔安区行政中心综合楼202室
联系电话:0592-7887172
二、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
厦门市翔安区凤翔街道办事处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凤翔街道宋洋一里28号
联系电话:0592-7882555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厦门兆源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新澳路510号七层738-15室
联系电话:0592-7618556
四、征收工作点
地址:厦门翔安区凤翔街道钟宅社区顶钟宅南里58号
联系电话:13959239396
五、征收范围
以《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翔安新城钟宅组团五号收储地块”等三个项目部分用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厦翔政征〔2021〕121号)载明的征收范围为准。
六、基本情况
(一)“翔安新城钟宅组团五号收储地块”等三个项目部分用地涉及征收住宅房屋约233栋、262户718人、非住宅房屋2栋,征收房屋面积约为111605.71平方米。
以上数据系前期调查数据,实施过程中如有变动,以实际发生数为准。
(二)住宅房屋安置房源地点:林前村2号地块安置房;不足部分安置于翔安区新浦嘉园地块。
(三)过渡方式:自行过渡。
(四)评估时点: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
七、征收补偿方式
(一)住宅房屋: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属于无房户的不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二)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
八、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合法产权、应安置人口认定原则
1.在征收范围内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房产契证的,按载明的建筑面积认定产权。持有合法批建手续,但在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前未建成的部分,按砖混结构住宅重置价缴款后,给予合法产权补偿安置。
被征收户人均合法批建住宅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对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已建成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按人均50平方米认定产权予以补偿安置;未建成的,按砖混结构住宅重置价缴款后,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
2.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以被征收人在本行政村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为依据,属“一户多宅”的,已批合法面积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
3.农村宅基地申请表或厦门市土地房产契证只注明申请人数,没有载明具体申请人姓名的,应根据申请表中记载的申请人数结合当时申请人家庭户口情况确定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申请农村建房中,申请人多次参与申请的,征收时其个人多次参与申请的合法住宅面积均应合并计算。
4.转让或赠与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其转让或赠与的建筑面积应计入转让方或赠与方的人均合法批建面积;受让方或受赠与方,若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受让或受赠与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和受让方或者受赠予方原拥有的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若是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实行“拆一补一”,不享受人均50平方米政策。
5.产权清晰的共有住宅房屋(含祖屋),产权面积应按各自份额合并计算。
6.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认定办法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中人口认定与住宅面积计算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8〕23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府〔2007〕10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产权调换
1.主体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的,按“拆一补一”、不补差价计算;被征收人选择全部实行产权调换的,所选取的安置房的总面积按超出被征收住宅面积最小的原则控制,超面积安置的,超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缴交购房款。
2.房屋装修补偿费
(1)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装修补偿可采取按28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或选择评估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补偿结果补偿。人均不足50平方米部分,不给予装修补偿。
(2)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未进行初装修的,在安置房交房时,按300元/平方米给予装修补偿。
3.红线内空地补偿费
宅基地红线内的空地、天井按70元/平方米补偿。
4.搬迁补助费
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7元/平方米计算。被征收人一次性安置的,给予二次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过渡安置的,给予三次搬迁补助费。
5.过渡安置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按规定标准支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1)过渡期限。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补助费标准。按15元/平方米·月计算。超过法定过渡期限的,按30元/平方米·月计算。
(3)过渡安置补助费的起算时点和停发时点。
起算时点:从被征收人签署被征收房屋移交单,并将被征收房屋完整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起,计发过渡安置补助费。
停发时点:安置房已竣工验收,且具备交房条件的,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应予公告(或书面通知被征收户)交房时间和地点等信息,在安置房交房时,应一次性补助被征收人三个月的安置房装修期过渡费,并从公告(或书面通知)交房时间的下月起,停发过渡费。
6.按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即13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7.房屋所有权证奖励
持有《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福建省厦门市乡村房产契证》的,给予5000元/户奖励。
8.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自行搬迁补助、奖励
2002年12月1日之前所建的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凡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可根据以下情况适当给予补助、奖励。
(1)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在给予人均50平方米补偿安置的基础上,其无合法批建手续部分,按人均30平方米,已建部分按280元/平方米(含装修)给予补助,未建部分按17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2)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小于8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部分,按人均80平方米扣除合法批建面积的剩余部分面积,已建部分按280元/平方米(含装修)给予补助,未建部分按17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3)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大于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助,没有违建也不予奖励。
(三)货币补偿
1.主体补偿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的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不含楼层调节价)执行。
2.装修补偿费
装修补偿可采取按28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或选择评估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补偿结果补偿。人均不足50平方米部分,不给予装修补偿。
3.过渡安置补助费
为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对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规定标准支付给被征收人两年的过渡安置补助费和六个月过渡补助费(含装修期三个月)。
4.按期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商谈签约时限内签约的,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的10%给予按期签约奖励。
5.按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的10%给予按期搬迁奖励。同时,按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即13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红线内空地补偿费、搬迁补助费、房屋所有权证奖励和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自行搬迁补助、奖励标准与产权调换一致。
九、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一)具有合法批建面积的认定原则
1.凡持有合法用地批文的非住宅房屋,但未注明建筑面积的,其建筑属2002年12月1日前建造的,按容积率不高于1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批建面积。
2.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其合法批建面积超过容积率1的,按实际批准建筑面积认定;合法批建面积容积率小于1,但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合法批建面积,且属2002年12月1日前建造的,按容积率不高于1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批建面积。
(二)具有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补偿、补助、奖励
1.主体补偿
征收经依法批准建设的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经论证,无法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对其非住宅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征收集体土地上其他非住宅房屋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装修补偿费
装修补偿可采取按不高于15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或选择评估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结果补偿。
3.村镇企业用地补偿
属合法批准的村镇企业用地且已缴交土地配套费的,按300元/平方米补偿。若未按规定缴交土地配套费的,则按25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补偿对象为村集体经济组织。
4.租金补助
征收持有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性企业的,对房屋所有权人按10元/平方米给予3个月的租金补助。
5.机器设备及存货搬迁补助
征收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企业机器设备及存货搬迁补助费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未列入机器设备、存货搬迁评估的合法批建面积剩余部分,按7元/平方米给予搬迁补助。
6.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和职工工资补偿
符合《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规定条件的非住宅用房,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职工工资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实际经营者)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职工工资补偿分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
(2)职工工资补偿标准:根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年的上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职工平均人数确定。职工平均人数按下列办法计算:①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上年度满一个自然年度的,按上年度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月平均人数计算。②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之月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期间未满一个自然年度的,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往前推算12个月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月平均人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月份计算。停产停业的职工工资补偿期限按六个月计算。
7.按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即13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8.房屋所有权证奖励
持有《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福建省厦门市乡村房产契证》的,给予5000元/户奖励。
(三)无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补助、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方可享受以下相关补助、奖励:
1.主体补助
(1)在2002年12月1日前有以下手续,并已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的,可按下列标准给予搬迁补助:①经区人民政府(包括区建设、土地、规划、计统、农业部门)审核同意的,或经区村镇企业土地房屋清理与确权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或持有规划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厦门市乡镇企业建筑物补办手续工作表》的,框架结构房屋按不高于42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按不高于360元/平方米、其它结构房屋按不高于20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补助(含装修补助);②其他非住宅房屋,凡能提供房屋租赁或企业纳税证明的,框架结构房屋按不高于12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按不高于90元/平方米、其它结构房屋按不高于7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补助(以上含装修补助)。
以上非住宅房屋按容积率不高于1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超过1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助。
(2)凡持有合法用地批文的非住宅房屋,但未注明建筑面积的,其建筑属2002年12月1日前建造的,容积率超过1的部分,按厦府〔2005〕179号文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凡能提供房屋租赁或企业纳税证明的,框架结构房屋按不高于12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按不高于90元/平方米、其它结构房屋按不高于7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补助(以上含装修补助)”执行。
2.租金补助
对2002年12月1日前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涉及征收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性企业的,对房屋建造者给予1.5个月的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为10元/平方米。
3.机器设备及存货搬迁补助
对2002年12月1日前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凡经营者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性企业,按有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补助标准的50%给予经营者机器设备及存货搬迁补助。
4.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和职工工资补助
征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经营手续合法的企业经营者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按有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的50%给予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和职工工资补助。
十、地上附属物补偿
被征收房屋主体以外的其它附属物(包括迁移水表、电表、空调机、有线电视等),据实清点后,按照《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重置价和房屋拆迁补助费等价格标准的通知》(厦价房〔2003〕11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1999〕综062号)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该规定未涉及的附属物可选择评估方式,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十一、关于评估机构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
本项目若涉及评估的,被征收人应当在本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通过自行协商,从本年度公布的《厦门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中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将50%以上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就评估机构的选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征收组织协调单位通过公开摇号方式随机选定。
(二)评估内容
由选定的非住宅房屋评估机构和住宅房屋(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其中,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应由选定的5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去掉评估价的最高价、最低价后,取3个评估价的平均值为最终值。评估报告估价结果将于征收范围内公示,在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或者经复核、专家鉴定后,评估报告所载的估价结果将作为本项目的补偿依据。
(三)对评估成果有异议的复核评估及鉴定办法
1.征收组织协调单位或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2.征收组织协调单位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3.评估机构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4.当事人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十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法达成协议并按协议的规定完成搬迁交房的,不享受本方案的补助、奖励政策。
十三、本补偿方案未涉及的问题,按我市现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附件2
2021年度厦门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序号 |
公司全称(排名不分先后) |
公司地址 |
公司电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房地产估价资质 |
土地估价备案 |
资产评估备案 |
1 |
厦门大成方华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
厦门市思明区汇文路51-59号之三层03C室环东海域滨海旅游浪漫线(下潭尾段)单元 |
0592-5826169 |
9135020070545554XL |
一级 |
是 |
有 |
2 |
厦门翰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11号501单元之三 |
0592-5801622 |
91350200562840749K |
一级 |
是 |
有 |
3 |
厦门金科信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408号体育中心综合楼8楼 |
0592-5051768 |
91350200671250465P |
一级 |
是 |
有 |
4 |
厦门巨臣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6号华龙大厦20层06、07单元 |
0592-5817811 |
91350200737880735L |
一级 |
是 |
有 |
5 |
厦门均达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
厦门市思明区金星路41号正侨厂房2号楼第1层之1 |
0592-5126632 |
9135020073786900XM |
一级 |
是 |
有 |
6 |
厦门均和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
厦门市思明区槟榔路1号联谊广场七层 |
0592-5126898 |
913502006122548453 |
一级 |
是 |
有 |
7 |
厦门乾元资产评估与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 |
厦门市思明区后埭溪路28号5环东海域滨海旅游浪漫线(下潭尾段)室之一单元 |
0592-5152358 |
91350200769297851D |
一级 |
是 |
有 |
8 |
厦门润达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
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4号鸿昇大厦24环东海域滨海旅游浪漫线(下潭尾段)单元 |
0592-5203892 |
91350203796066960C |
一级 |
是 |
有 |
9 |
厦门深茂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6号2004室01单元之三 |
0592-5166339 |
913502007760076566 |
一级 |
是 |
有 |
10 |
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 |
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523号701单元、702单元、703单元 |
0592-5804752 |
9135020015502324XR |
一级 |
是 |
有 |
11 |
厦门泰恒业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34号809室之三 |
0592-5075553 |
913502030583748309 |
一级 |
是 |
有 |
12 |
厦门同建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
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156号松柏大厦第22层 |
0592-5101208 |
91350200260069661L |
一级 |
是 |
有 |
13 |
厦门信衡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
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22号必利达大厦25D |
0592-5166568 |
913502007054960340 |
一级 |
是 |
有 |
14 |
厦门信惠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16D1室 |
0592-2212270 |
913502007760124636 |
一级 |
是 |
有 |
15 |
厦门银晟土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 |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201号宏业大厦603 |
0592-5059268 |
913502007054609390 |
一级 |
是 |
有 |
16 |
厦门银兴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
厦门市思明区金榜路61-67号第五层27环东海域滨海旅游浪漫线(下潭尾段)室 |
0592-2393986 |
9135020055622179XM |
一级 |
是 |
有 |
17 |
厦门中利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
厦门市思明区斗西路209号电控大厦11楼 |
0592-2278077 |
91350200260064051D |
一级 |
是 |
有 |
18 |
福建均恒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319号环东海域滨海旅游浪漫线(下潭尾段)幢2层214室 |
0592-5397303 |
913502007264362927 |
一级 |
是 |
无 |
19 |
福建中恒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90号1504室 |
0592-2205156 |
913508007593987470 |
二级 |
是 |
有 |
20 |
厦门中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
厦门市思明区汇文路51-59号03C室B单元 |
0592-5185208 |
91350200M环东海域滨海旅游浪漫线(下潭尾段)33JUR02N |
二级 |
是 |
有 |
21 |
求果(厦门)房地产评估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西路170号第六层603-2 |
0592-5221989 |
91350203M环东海域滨海旅游浪漫线(下潭尾段)2YQ53W8K |
三级 |
是 |
无 |
22 |
厦门华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44号802室 |
0592-5044066 |
91350203M环东海域滨海旅游浪漫线(下潭尾段)348MKH6P |
三级 |
无 |
无 |
23 |
厦门明正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16D2室 |
0592-5882033 |
91350200072845280W |
三级 |
是 |
有 |
24 |
厦门升德欣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609号12楼D单元 |
0592-5561879 |
91350203693000387环东海域滨海旅游浪漫线(下潭尾段) |
三级 |
是 |
有 |
25 |
厦门欣广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
厦门市思明区斗西路183号14环东海域滨海旅游浪漫线(下潭尾段)座 |
0592-2283839 |
91350203051173964N |
三级 |
是 |
有 |
26 |
厦门鑫昇茂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6号2004室02单元 |
0592-5166900 |
91350203303089401F |
三级 |
是 |
有 |
27 |
厦门至中资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
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521号2号楼621室 |
0592-5611246 |
91350206M环东海域滨海旅游浪漫线(下潭尾段)2YJ0NNX3 |
三级 |
无 |
有 |
28 |
北京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
厦门市思明区斗西路183号15G室 |
0592-2204422 |
91350203089937245环东海域滨海旅游浪漫线(下潭尾段) |
一级分支机构 |
是(总公司) |
无(总公司) |
29 |
北京仁达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28号亿宝大厦21楼东侧 |
0592-5117378 |
91350200X12208175R |
一级分支机构 |
是(总公司) |
有(总公司) |
30 |
福建华审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 |
厦门市思明区白鹤路4-8号 |
0592-5030020 |
91350200X12120835G |
一级分支机构 |
是(总公司) |
有(总公司) |
31 |
福建建科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11环东海域滨海旅游浪漫线(下潭尾段)之一 |
0592-5913527 |
91350206798055843N |
一级分支机构 |
是(总公司) |
有(总公司) |
32 |
福建建友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 |
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火炬东路17号信裕大厦四楼环东海域滨海旅游浪漫线(下潭尾段)区 |
0592-2219325 |
9135020059498902XW |
一级分支机构 |
是(总公司) |
有(总公司) |
33 |
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 |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90号2701室之二 |
0592-5568952 |
913502006930417604 |
一级分支机构 |
是(总公司) |
有(总公司) |
34 |
福州建融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
厦门市湖里区马垄路11号佳益大厦B栋310室 |
0592-5762180 |
91350206M环东海域滨海旅游浪漫线(下潭尾段)31GCFC7F |
一级分支机构 |
是(总公司) |
有(总公司) |
35 |
光明房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 |
厦门市湖里区江头东路18号2310室 |
0592-2685325 |
91350200761700861H |
一级分支机构 |
是(总公司) |
有(总公司) |
36 |
泉州宁朗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
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288号503单元 |
0592-2626356 |
913502030793867506 |
一级分支机构 |
是(总公司) |
有(总公司) |
37 |
上海立信中诚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
厦门市思明区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环东海域滨海旅游浪漫线(下潭尾段)35 |
021-62181798 |
91310114630228093M |
一级分支机构 |
是(总公司) |
无(总公司) |
38 |
深圳市戴德梁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路8号国际银行大厦11层D室 |
0592-2387380 |
91350200699942121L |
一级分支机构 |
是(总公司) |
无(总公司) |
39 |
深圳市世联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
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82号08层06单元 |
0592-5109001 |
91350203M环东海域滨海旅游浪漫线(下潭尾段)31E环东海域滨海旅游浪漫线(下潭尾段)UWXY |
一级分支机构 |
是(总公司) |
无(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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