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征〔2024〕71号
为实施海沧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祥露社区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征收范围: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50200202400237号)确定项目征收土地范围,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新阳街道祥露社区。
(二)征收目的:本次征收的土地用于祥露社区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建设活动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公共利益情形。
(三)土地现状:本征收项目需征收土地面积2.3969公顷。其中新阳街道祥露社区园地1.6282公顷,草地0.2799公顷,其他农用地0.234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52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19公顷。
拟征收祥露社区1.0688公顷土地未承包到户,土地使用权人为祥露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由祥露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本次征收土地需安置农业人口63人(其中劳动力34人)。
(四)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事项详见附件。
二、公告期限:自2024年9月23日起30日。
三、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四、签约期限:2024年10月23日至2024年11月30日。
五、评估时点
以本征收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厦海政征〔2024〕49号)发布之日(2024年7月31日)为准。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报名方式、选定办法和期限等相关事项。
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不少于5日)内,通过自行协商分别选定一家符合征收评估从业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评估工作,协商不成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3日内采取摇号或抽签等随机方式从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名单中确定。
六、禁止事项
自本征收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抢栽、抢种、抢建;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装修及增加附属设施;房屋产权转移、分割、析产;商事登记、税务登记;迁入户口、分户等。
七、补偿登记
本征收项目所涉及的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实施单位办理补偿登记。
八、签订协议
本征收项目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街道办事处、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九、经办机构
(一)负责单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 联系电话:0592-6053247
(二)具体实施单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新阳街道办事处
联系人:徐金辉,联系电话:0592-6889308
(三)征收实施单位:厦门海沧土地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蔡祥辉,联系电话:0592-6809306
特此公告。
附件:1.祥露社区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祥露社区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图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1日
附件1
祥露社区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因祥露社区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建设需要,根据我市集体土地征收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海沧区区域范围内各地块项目的实施方案及本项目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土地补偿
(一)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厦府〔2023〕15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补充通知》(厦府〔2023〕16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23〕251号)执行。
(二)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助)
本次征收土地未涉及住宅房屋。
三、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助)
(一)补偿方式
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二)补偿标准
1.村镇企业用地补偿标准:征收合法批准的村镇企业用地且已缴交土地配套费的,按400元/平方米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规定缴交土地配套费的,按35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2.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征收经依法批准建设的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按时签约并提前搬迁的,框架、砖混、钢架结构房屋再按300元/平方米给予按时签约并提前搬迁奖励,其他结构房屋再按150元/平方米给予按时签约并提前搬迁奖励。
3.停产停业补偿标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规定>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5号)执行。
(三)其他补偿、补助及奖励
1.装修补偿:按可认定的产权建筑面积250元/平方米装修包干补偿或评估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结果补偿。
2.租金补助:凡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下称营业执照)的生产型企业将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作为企业注册地址的,对房屋所有权人可按10元/平方米给予3个月的租金补助。
3.搬迁补助:涉及企业设备搬迁的,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补助金额。
4.一次性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按期签约并完成搬迁的,可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无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补助
(1)2002年12月1日前已建成且能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材料的,可按下列办法给予搬迁补助:取得区级手续的非住宅房屋,以相关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为基数,框架、砖混结构房屋按不高于42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其他的非住宅房屋,框架、砖混结构按不高于12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2)其他补助:征收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2007年11月之前已建成的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且经营者能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材料的,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员工工资补偿、搬迁补助、租金补助等补偿、补助,参照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补偿标准的50%给予补偿、补助。
四、关于评估机构的选取
本项目评估时点以本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2024年7月31日)为准,具体根据《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2〕2号)执行。
五、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按我市相关征收法律法规执行。
六、本补偿方案未涉及的问题,按我市现行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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