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切实做好海域使用金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以下尚未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人予以催缴。
序号 |
用海项目 |
海域使用权人 |
海域使用权证号 |
1 |
高崎260米高桩渔码头工程 |
厦门市闽台中心渔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083550022 |
2 |
鼓浪屿III、IV回10KV电源海底管线工程 |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 |
2014C35020301236 |
3 |
厦门电力进岛第一通道扩建工程 |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电业局 |
093550008 |
4 |
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码头港池 |
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 |
113550055 |
5 |
厦门港国际旅游客运码头首期工程及小轮泊位港池 |
厦门港务控股有限公司 |
063550009 |
请上述海域使用权人抓紧按我局书面通知要求缴纳海域使用金。逾期未缴纳者,将按海域使用管理相关规定提请厦门市人民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权,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并限制参与新的用海用岛活动。
特此通告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01月04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