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9日
当前位置:首页>专题专栏>优化营商环境>建筑许可>政策文件>综合类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做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2-07-12 18:28  [字体显示:]

各分局,市土地发展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切实加强建设用地特别是土地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调查及后续监管,履行资源规划部门工作职责,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策划生成阶段

  各分局在“多规合一”业务平台建设项目策划生成时,应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对“是否涉及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选项进行勾选。其中划拨类项目在“资源规划部门预选址”环节进行勾选,出让类项目在“各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环节进行勾选。

  对土地用途属于“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自动对项目进行提示标记并推送“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提示。

  二、项目规划许可及供地阶段

  1.各分局在出具规划意见函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时,对土地用途涉及“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在规划意见函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注明“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应抓紧开展土地污染调查有关工作。在办理供地手续前,应当按照规定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通过生态环境部门评审”。

  2.建设用地涉及“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属公开出让类项目的,由土地发展中心在上报市土资委会审议前落实是否已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且是否符合要求,未开展或不符合相关防治要求的不得上会,未完成并通过生态环境部门评审或不符合相关防治要求的不得发布出让公告;属协议出让类、划拨类或使用集体土地的,各分局在编制供地方案时,应核实地块是否已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且是否符合要求,未完成并通过生态环境部门评审或不符合相关防治要求的不得供地。

  特此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