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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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厦门监管局关于切实做好保交房项目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日期:2025-01-22 15:21  [字体显示:]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厦门监管局关于切实做好保交房项目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厦资源规划﹝2024﹞495号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中级人民法院各部门、各区人民法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交房工作决策部署,妥善化解商品房交付和产权登记矛盾,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分类施策妥善解决保交房项目办证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08号)规定,现就切实做好保交房项目登记发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群众无过错即办证”原则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主动、依法依规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按照“群众无过错即办证”原则,开展集中攻坚,实现房屋交付后,只要群众愿意办证的都能办证。

  二、依法处理项目登记时涉及土地查封问题

  人民法院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自然资发〔2024〕108号要求,依法依规履行司法职能,协同做好保交房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查封保交楼项目土地的,可以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载明“对涉案土地的查封,不包含本查封之前已经出售的地上建筑物或商品房单元使用范围内的分摊土地使用权”。后续商品房办证问题由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办理。

  保交楼项目申请不动产登记时,所涉及的土地已经被查封的,人民法院在查明商品房消费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协议)签订于法院查封之前,并已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预售监管账户或向法院指定的账户支付全部购房款的前提下,可以明确“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不涵盖项目已售商品房单元对应的土地使用权部分”。

  三、及时处理项目登记时涉及土地抵押问题

  对于保交房项目涉及土地抵押的,抵押权人应积极配合政府保交房工作部署,及时处理土地抵押问题,支持群众办证。凡购房群众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含按揭)的,抵押权人应做好以下三点:①申请办理项目已售单元分摊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注销登记;②同意在不注销剩余部分土地抵押的情况下办理项目首次登记;③同意项目已售单元办理分户转移登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抵押权人书面意见办理相应登记。

  四、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

  对于保交房项目,如在预测楼盘阶段被查封,在完成权籍调查成果确认后,实测楼盘单元等数据发生变化,但不在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查封具体房屋单元范围内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可以直接将预测楼盘转为实测楼盘。

  保交房项目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如存在土地查封、抵押情形,查封法院和抵押权人应按照上述原则出具同意办理项目首次登记和购房群众分户转移登记的书面意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配合抵押权人对项目已售单元分摊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进行注销登记;配合开发企业办理项目带土地查封和土地抵押的首次登记;配合已合法备案的购房业主办理分户转移登记;后续配合(轮候)查封法院、抵押权人和开发企业根据相关处置方案对未售部分逐套放开,完成合同备案和转移分户手续。

  五、加强信息共享

  保交房项目存在土地查封和土地抵押的具体情况,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梳理后将信息反馈给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厦门金融监管局。

  以上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他项目涉及土地查封、抵押的参照执行。不明之处,以相关法律法规及自然资发〔2024〕108号规定为准。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

  2024年1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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