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操作规程的通知
厦资源规划综〔2023〕263号
机关相关处室、各分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依法、规范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转移登记,我局研究制定了《厦门市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不提交经公证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操作规程(试行)》(厦国土房〔2017〕466号)和《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不动产非公证继承转移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厦资源规划综〔2022〕229号)同时废止。
附件:厦门市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操作规程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2月22日
厦门市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
转移登记操作规程
1 制定依据
为规范不动产非公证继承转移登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2 适用范围
未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书等公证材料或者确定继承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因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受遗赠或持遗赠扶养协议申请土地房屋转移登记(以下简称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按本规程办理。
以下情形不适用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1)申请人为失信被执行人;(2)申请人曾经提供虚假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3)申请人曾经虚假申报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
3 办理条件
3.1 申请主体
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全部法定继承人应共同到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申请(提供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的继承人除外)。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
受遗赠的,全部法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应共同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申请。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
若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仍在抵押中的,抵押权人应共同申请。
3.2 申请材料
申请人持以下申请材料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
序号 |
资料名称 |
备注和要求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签署。 |
2 |
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明材料 |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陆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6)有继承人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法院宣告失踪的材料及法院指定其财产托管人的材料。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回收纸质原件,若原件遗失的须提交《遗失声明》(需所有继承人签名)。 |
4 |
最新不动产调查测绘成果 |
房屋的不动产单元号为正式的,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共享调取,不需申请人提供;否则由申请人到测绘信息中心窗口申请最新调查测绘成果。 |
5 |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 |
以下之一:(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2)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3)注明死亡日期的户口注销证明(户口簿);(4)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5)死亡公证书。 |
6 |
亲属关系表 |
须所有继承人签名确认。(附件1) |
7 |
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代位继承人和转继承人提供与去世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
以下之一:(1)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2)亲属关系公证书;(3)生效法律文书;(4)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明;(5)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所在单位、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人事档案管理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
8 |
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 |
若有继承人已死亡的,须提供的具体材料同被继承人。 |
9 |
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 |
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且非唯一继承人的须提供,所有继承人须签名确认。 |
10 |
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
(1)若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须提供。 (2)若已死亡的继承人有遗嘱的,一并提供。 |
11 |
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声明书 |
受遗赠的,须提供。(附件2) |
12 |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
(1)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需提交(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签署);(附件3) (2)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本人无法到场签署的,须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
13 |
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和遗产管理人声明书 |
继承人外其他第三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需提供。 1.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包括以下之一: (1)由遗嘱执行人担任的,应提交指定其作为遗嘱执行人的遗嘱。 (2)由继承人推选的,应提交无遗嘱执行人并由全体继承人推选的声明(需所有继承人签名)。 (3)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应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 2.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以及遗产管理人委托经办人办理的委托书。 3.遗产管理人声明书。(附件4) |
14 |
夫妻财产约定 |
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提供。 |
15 |
其他材料 |
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设定抵押的,按抵押中不动产转移登记相关规定提供材料。 |
4 办理流程
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查验、受理、审核及公告(公告与审核环节并行开展,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登簿。
4.1申请
申请人(之一)携带申请材料的原件,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设置的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服务专窗预约查验。经核对,提交材料齐全的,窗口出具《材料接收凭证》(附件5),材料缺失的,将申请材料全部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该材料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的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因特殊原因无法携带其他继承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的,可以携带复印件,但应在参加继承材料查验时携带原件。
4.2 预约现场查验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办理条件的,与当事人预约现场查验时间。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全部退回申请人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4.3查验
4.3.1 查验准备
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按照预约的时间,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继承材料查验。有遗产管理人的,遗产管理人可以共同参加继承材料查验工作。
查验工作应有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共同到场(提供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的继承人除外),若应到场人员未到场,则不得进行查验。查验过程全程摄像录音。
工作人员应要求到场当事人认真阅读《继承材料查验告知书》(附件6),并签名及摁留指纹。
4.3.2 查验申请材料
工作人员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8节和3.3节规定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4.3.3询问记录
工作人员依照《不动产登记询问记录(非公证继承)》(附件7)询问到场当事人并做好记录,由其签名和摁留指纹确认。
4.3.4签署文件
到场当事人应签署《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具结书》(附件8)并摁留指纹。
到场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签署《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名。
4.3.5查验中止
根据提交的材料以及查验、询问的情况,若发现以下情形,应当中止查验并出具《继承材料查验中止告知书》(附件9):有继承人未到场;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查验事项存在瑕疵。
4.4 受理
经查验和询问,符合《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3.5.1节规定受理条件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4.5 审核及公告
审核实行二级核准,工作人员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4节的规定开展审核工作。同时,将拟登记的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公告(附件10),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可委托第三方开展必要的继承(受遗赠)事实调查,并由第三方出具法律意见书(参考模板详见附件11)。
若审核中发现材料存在瑕疵或矛盾的情况,应当向继承人、受遗赠人调查核实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补充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
经审核,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应当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登记告知书》。符合审核标准的,做出审核通过的决定。
4.6 登簿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符合登记条件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5 其他事项
本规程未详尽事宜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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