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9日
    厦门市规划局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08-06-13 10:53

    厦门市规划局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城市规划管理的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更好地维护各相关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局政务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福建省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我局《政务公开五项制度》,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公开,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政务信息公开、面向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的政务信息公开、面向申请人的政务信息公开以及在城市规划编制或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过程中为征求公众意见而进行的规划公示活动。
    第三条  以任何形式公开的政务信息都必须真实、准确、有效、合法。在政务公开前,有关处室、分局应将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研究讨论,提出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公开。
    第四条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档案,政务公开的情况应及时报局效能办备案并整理归档。
    第五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在厦门市城市规划网站或以其它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1.本局的职能、权限、管理及审批事项。
    2.与本局行政职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法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3.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和纪律。
    4.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图则、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以及村镇建设规划。
    5.其它涉及社会公众权益的政务信息。
    第六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在本单位政务公开栏向全局干部职工公开。
    1.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2.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3.有关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4.人员招聘、任免、晋级、交流和奖惩情况;
    5.本局干部职工关心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要求公开的其它政务信息,凡不属于保密范围的都应当公开。
    第八条  在编制或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图则、单独编制的城市设计以及村镇建设规划过程中,应将草案公开展示15日以上。
    第九条  在申报下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过程中,应将草案公开展示10天以上:
    1.涉及拆迁的建设项目;
    2.城市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3.已建成区的增建项目;
    4.公共财政投资的重大项目;
    5.市民高度关注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在申报或核定下列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过程中,应将草案公开展示10天以上:
    1.历史风貌保护地区、风景名胜区内的建筑;
    2.城市重要地段、重要节点的建筑;
    3.已建建筑的改建、扩建、加层或使用功能的改变;
    4.公园、市民广场、城市雕塑以及重要风景旅游设施;
    5.在已批小区内增建建设项目、取消公共配套设施项目或调整小区总平面规划;
    6.城市规划部门认为需要公开展示设计方案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编制方案的公示由规划组织编制单位负责实施;建设项目选址草案和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的公示由行政相对人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编制方案的公示应在评审会召开之前进行;建设项目选址草案的公示应在选址意见书申报之前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公示应在设计方案报审之前进行。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单独编制的城市设计以及城市重要公共建筑的设计方案的公示一般在城市规划展览馆或规划公示栏进行;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建设项目选址草案以及其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公示应视具体情况在项目所在的区、社区或村镇的公共场所或项目建设地进行。
    第十四条  规划公示的时间、地点、公众意见征集单位的通信地址及监督电话应提前3天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五条  在规划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本局各主办业务处(室)或各规划分局负责规划公示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以及公众意见和建议的归纳、整理和归档,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真研究,吸收合理意见或建议,必要时可邀请建议单位或个人列席方案讨论会或参加听证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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