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26-13-03-2025-045
- 备注/文号:厦资源规划〔2025〕592号
- 发布日期:2025-10-16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厦门市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5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闽政〔2011〕8号)、《福建省地质勘查和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4〕1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施我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和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而设立,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因自然因素引发危害人居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主要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排危除险、工程治理,防灾救灾体系建设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公益性、基础性工作等方面的专项支出。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组织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指导各区加强资金管理工作;会同市资源规划局下达资金预算指标。
市资源规划局负责汇总、编报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并按照市级预算管理规定程序报批;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预算指标。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资源规划分局负责汇总专项资金项目及预算编制,报区政府研究通过后,按程序报批;负责专项资金日常管理,会同区财政部门做好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区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
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优先安排灾险情紧急、威胁人口多、影响范围大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第五条 整村搬迁避让项目,由区政府制定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下达搬迁计划。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工作。包括编制(修订)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调查、专业监测、防灾减灾科学研究、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预警应急系统建设等。
(二)地质灾害点排危除险、工程治理费用,主要包括勘查、设计、施工、管理、监理、监测、检测等费用,经费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原则上市、区财政按照6∶4分担。
(三)群测群防经费。包括依靠群众联防联控互助、巡查监测、基层应急等。
(四)零星搬迁避让。对零星搬迁避让(拆除受威胁房屋,采用批宅基地自建的),按每户不超过5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区政府另行制定。
(五)其他方面支出。包括配备防治工作装备、委托技术单位提供防灾减灾技术支持、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宣传培训、演练等经费。
第七条 因建设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公路、道路、水利、电力、矿山等)、片区开发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八条 市级资金补助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由市资源规划局提出分配方案,市财政局按规定将补助资金下达所在区。
第九条 市、区共同承担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区级应承担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并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补助标准使用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 工程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原则上不得变更。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结合各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绩效,在年度预算下达后1个月内,按市区两级资金分担比例的50%预拨,每年于9月底前完成全部转移支付下达。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政府为地质灾害治理工作责任主体。
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经属地资源规划分局组织市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单位认定并提出治理意见建议,提请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列入治理项目。
第十四条 市资源规划局负责组织建立市级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储备库,实施项目储备管理。
市级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储备库实时开放,资源规划分局对入库项目负责,需审查入库项目材料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对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原则上不安排专项资金;对确需安排的险情紧急的突发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应向市资源规划局履行补入库手续。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储备库包括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子库和地质灾害排危除险工程包子库,入库项目原则上应完成相应前期工作。
第十五条 资源规划分局负责组织治理、工程进度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治理,工程质量监管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监管。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要实行“双验收”,即工程竣工验收和项目验收。
工程治理项目完工后60日内,由项目属地资源规划分局组织工程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单位,以及3名及以上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开展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试运行1个水文年后且运行状况良好,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向属地资源规划分局申请项目验收。属地资源规划分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申请单位、施工单位和3名及以上地质灾害防治专家进行项目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即可办理结算审核。
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属于基建项目的,应按有关基建程序办理;属于商品、货物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资源规划部门要加强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的,应督促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收回市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区级资金如未及时、足额到位,市级财政可按有关程序将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收回。
第十九条 财政、资源规划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挪用、挤占、截留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厦门市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厦财行〔2009〕6号)同时废止。《厦门市地质灾害治理实施方案》(厦府〔2017〕28号)等前期印发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5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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