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26-13-03-2025-044
- 备注/文号:厦资源规划〔2025〕593号
- 发布日期:2025-10-13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持续加强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管理,现对《厦门市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以下简称《豁免项目清单》)进行动态更新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的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可“免于”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许可证。
二、本通知列举的建(构)筑物类、设施设备类豁免事项,仍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具体包括: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物权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损害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2.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符合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历史风貌区、历史风貌建筑及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要求;
3.项目及建设行为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城市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市政管理、房屋使用安全、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满足日照、结构、消防、环保、安全、航空限高等相关要求。
(二)项目建设前,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批许可或备案手续。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建设工程满足日照、结构、消防、环保、安全等相关要求。
(三)项目属于无需报市建筑景观艺术委员会或历史文化名城专家委员会审议的类型。
(四)项目建设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进行产权登记(集体用地闲置公房除外)。
三、需备案的豁免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动工建设前,按要求向属地资源规划分局提交备案材料。各资源规划分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项目是否符合豁免要求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豁免要求的,应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对涉嫌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同时抄告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对符合豁免要求的,应将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及建设方案主要指标等相关材料,通过我局官网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按要求开展“双随机”抽查。
四、住建、市政园林、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履行部门职责时,需核实确认项目是否符合豁免情形的,各资源规划分局应积极协助开展认定。
五、我局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管理实践、社会需求和改革要求,对豁免项目清单进行动态更新。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动态更新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的通知》(厦资源规划〔2025〕2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厦门市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
2.《厦门市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政策解读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厦门市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
一、下列类型,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既有住宅小区改造类
1.由相关政府部门主导实施的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庭院改善、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屋顶整治(含平改坡)等改造提升项目;
2.既有住宅小区内非市政道路工程;
3.经批准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确定,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且未涉及小区外相邻权益,新改扩建市民需要的公共服务用房、市政公用设施或者增设电梯;
4.既有住宅小区内增设风雨连廊,非机动车停车棚,地下车库坡道或楼梯出入口上方增设雨棚,增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屋;
(二)工业及仓储项目增设简易低风险建构筑物类
5.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工业自有建设用地红线内增设简易低风险建构筑物(总建筑面积低于500平方米):
(1)因消防、人防、电力、环保等相关部门要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配电室、水泵室、消控室、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
(2)因生产管理需要,在地面上增设停车棚、遮雨棚、风雨连廊、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门卫室等设施;
(3)既有厂房因生产需要在厂房建筑端头加装电梯、消防楼梯(含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或爬梯);
(4)既有配套员工倒班宿舍加装电梯;
(5)单层的且设置于地面的、不属于生产或存放易燃易爆等产品的简易低风险厂房、配套仓库、配套设备用房等。
(6)总平面图上既有停车位增设停车棚(含光伏停车棚),既有厂房、宿舍建筑屋顶加装高度大于2.2米且不足4.2米的分布式光伏设施(不计入500平方米范围);
上述项目动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将涉及豁免部分的建设方案总平面图(包含定位坐标、增加建筑面积、占地面积、高度等指标)、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以及满足消防、结构等安全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报属地资源规划分局备案。
6.因生产经营需要,由园区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在厂房、仓储等建筑外部加装电梯、风雨连廊等生产辅助设施的。
(三)公共服务类
7.由相关政府部门主导实施的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街巷整治、农贸市场等改造提升项目;
8.经主管部门同意,在公园、广场建设非经营性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厕所、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和园林小品、大门、门卫房、内部道路、小桥(涵)、儿童游乐设施等;
9.教育、医疗、体育、养老院、行政办公等公共建筑项目在自有建设用地红线内加装电梯、消防楼梯(含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或爬梯),增设风雨连廊和停车棚,增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屋;教育类项目操场主席台增设遮雨棚。
(四)市政公用类
10.自有建设用地红线内且不涉及市政道路的管线项目;
11.由相关政府部门主导实施的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环卫设施(包含公厕、道班房、清洁楼、车场等)等改造提升项目;
12.用于安装路灯、旗杆、户外配电箱、环网柜、燃气调压计量设施与安全防护装置等设施设备的基座;需独立占地建设基座的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塔、铁架、斜拉杆等),拟建设点位经属地资源规划分局核实符合规划布局的;
13.供水厂、变电站、污水(污泥)处理厂等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在自有建设用地红线内增设建构筑物(总建筑面积低于500平方米)。增设水泵室、消控室、消防水池、消防沙箱、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因生产管理需要,增加设备遮雨棚、停车棚;增设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门卫室;既有建筑因生产需要在建筑端头加装电梯、消防楼梯(含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或爬梯);既有建筑屋顶加装高度大于 2.2 米且不足 4.2 米的分布式光伏设施。在动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将涉及豁免部分的建设方案总平面图(包含定位坐标、增加建筑面积、占地面积、高度等指标)、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以及满足消防、结构等安全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报属地资源规划分局备案;
14.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利用城市高架桥桥下空间的自有建设用地红线内,增设公共停车场、公交停车场、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充电桩等停车设施;增设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文化、体育设施。涉及新增公共停车场、公交停车场的,在动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将涉及豁免部分的建设方案总平面图(包含定位坐标、停车场出入口、占地面积等指标)、平面图、立面图等报属地资源规划分局备案;
15.城市建成区的雨污分流改造项目(正本清源);
16.用于安装、衔接市政管网设施的接入接出管、地下构筑物以及化粪池、污水处理池等附属设施;
17.除重大市政管线(排水、输水、输气、输油及高压电力等干管)外,长度在500米以下且不跨越道路交叉口的管线工程,在动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将涉及豁免部分的建设方案报属地资源规划分局备案;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资源规划分局提交管线测量报告;
18.原管位原管径的管线更新;
(五)乡村项目类
19.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内属于本级审批权限范围内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戏台、球场等公共设施和公益性项目,以及为符合规划的公共设施和公益性项目配建遮雨棚或停车棚;
20.农村自来水改造工程、农村污水处理构筑物(设备),配套管网和辅助设施;
21.集体用地闲置公房按照“五原”标准(即原使用性质、原建筑基底、原产权登记建筑面积或权属调查确认的现状建筑面积、原建筑层数、原建筑高度)办理危房翻建。
(六)其他类
22.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增设夹层,未改变建筑功能且位于非重点区域或重要节点的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项目(重点区域或重要节点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资源规划局发布)。在动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将外立面改造方案(包含总平面图、平面图、外立面效果图等)报属地资源规划分局备案;
23.出让的加油站项目建设符合规划管控要求的棚类构筑物,在动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将涉及豁免部分的建设方案总平面图(包含定位坐标、增加建筑面积、占地面积、高度等指标)、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报属地资源规划分局备案;
24.按照经备案的设计方案实施的地铁周边风雨连廊项目;
25.自有建设用地红线内的临时性施工用房、施工工棚、施工围墙;
26.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在自有建设红线内的基坑开挖。
二、下列类型,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居住、工业、商业服务业项目更新改造类
1.商业建筑内部的业态调整或者互换。包括商店、超市、网吧、餐饮、娱乐、影剧院、健身房、培训机构、金融保险服务、宠物医院、公共设施营业网点和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私人诊所等;
2.规划审批手续齐全的已批加油站、加气站、油气合建站项目在满足安全间距、消防要求和不降低绿地率前提下增设储气罐、储油池、加油枪或油罐增减容、改变储存油品类型等加油加气设施改造项目;
3.既有住宅小区、学校、商业、厂房、办公等不涉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不降低绿地率的更新项目,如新增或更新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新设篮球场、健身场等体育锻炼设施和小区公共信息发布牌,更新停车棚、已建停车设施智能化更新,增设坡道、扶手等适老化、适儿化、无障碍设施等;
4.在加油站、停车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设备;
5.大型场馆内部为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设施;商业、厂房等自有建设用地红线内设置的可伸缩拆装的活动棚类。
(二)交通设施类
6.道路、桥梁、隧道的维护整修工程;
7.城市交通管理设备及道路交通设施的安装、维修、加固;
8.不涉及道路规划红线修改变更的市政道路维修改造及交通改善等工程,如增加调头区、二次过街、展宽段宽度变化、“白改黑”、人行道提升改造、减速带及护栏设施、增加慢行道(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等;
9.路灯、路标、路牌、垃圾回收箱、路边小品及旗杆等设施;
10.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临时出入口;
11.自有建设用地红线内的道闸系统、人行出入口;
12.在自有建设用地红线内或现有地面停车位上建设的两层简易升降类、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施;在自有建设用地红线内建设的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或10平方米以内的可移动式管理用房)的地面停车场。
(三)公共设施类
13.公交车站(亭)、信报箱、自助售货柜、自助快递柜、自助式公用电话亭、24小时自助图书馆、报刊亭、公共直饮水设施、移动公厕、停车计时计费器、充电桩、微型消防站及其消防器材柜、市有关部门认定的“爱心屋”、移动献血场所、小型的公益广告设施等;
14.无独立占地的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塔、铁架、斜拉杆等);位于充电桩上方、高度低于2.2米充电桩防雨设施;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在自有建设用地红线内的既有停车场经发改部门备案的、以设施设备安装的换电站;
15.用于城市管理的监控设备。
(四)市政公用设施类
16.临时用水用电用气工程;
17.市政管线临时迁改工程建设项目;
18.利用已批建管沟铺设电力、通信等管线工程;
19.符合综合管廊规划要求,在管廊内进行的市政管线工程建设项目。
(五)生态环境整治类
20.河道、管线清淤工程;
21.堤岸的维修加固;
22.绿化工程;
23.河湖水环境整治;
24.重点商业街等重要景观、重点管控区域外,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增设烟道工程。
(六)其他类
25.合法建筑物屋面加装的高端距屋面小于2.2米、不超过屋顶边缘(女儿墙)的分布式光伏设施;
26.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增设夹层、不涉及改变外立面、房屋用途的建筑工程(包括内部装修、结构加固、夜景工程等),但拆除重建的除外。
附件2
《厦门市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
政策解读
一、工作背景
为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简化优化审批手续,加快项目建设实施。我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市政府工作要求以及管理实践、社会需求等,并学习借鉴上海、济南等城市经验做法,对豁免项目清单内容进行动态更新。
二、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强调“豁免项目”实施的相关要求
一是需符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城市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市政管理、房屋使用安全、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满足日照、结构、消防、环保、安全、航空限高等相关要求。二是项目建设前,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批许可或备案手续。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建设工程满足日照、结构、消防、环保、安全等相关要求。三是项目属于无需报市建筑景观艺术委员会或历史文化名城专家委员会审议的类型。四是项目不办理产权登记(集体用地闲置公房除外)。
(二)建立豁免清单项目报备及“双随机”抽查制度
需备案的豁免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动工建设前,按要求向属地资源规划分局提交备案材料。各资源规划分局应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项目是否符合豁免要求进行审核。不符合豁免要求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其中涉嫌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同时抄告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符合豁免要求的,应将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及建设方案主要指标等相关材料,通过我局官网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按要求开展“双随机”抽查。
(三)细化“豁免项目”分类
为方便社会公众查找对应的豁免情形,在“免于办理”及“无需办理”两大类分项下,将“豁免项目”按照项目类型进行归类。其中“免于办理”分为既有住宅小区改造类、工业及仓储项目增设简易低风险建(构)筑物类等6类共26项免于办理情形;“无需办理”分为居住、工业、商业服务业项目更新改造类、交通设施类等6类共26项无需情形。
(四)关于“豁免办理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形”
可豁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许可证》”的情形分为“免于办理”、“无需办理”两类,其中:
1.免于办理: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原本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许可证》,但本着简化审批,提升管理效率的原则,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许可证》手续豁免。
2.无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或其他法律法规,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许可证》,为减少办事企业群众咨询和材料准备负担,而提前通过文件形式明确“无需办理”的情形。
(五)关于工业及仓储项目增设简易低风险建构筑物类
为支持工业项目生产经营,减少企业申报负担,同时其场内增建配套设施等不易产生纠纷,通过列举及限定总建筑面积的方式,将部分简易低风险建构筑物纳入豁免项目清单。属于列举的内容且在限定的建筑面积范围内的,可以按照豁免清单免于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其中总平面图上既有停车位增设停车棚(含光伏停车棚),既有厂房、宿舍建筑屋顶加装高度大于2.2米且不足4.2米的分布式光伏设施(不计入500平方米范围)。停车棚、遮雨棚等设施四面原则上不得围蔽。分布式光伏设施四面不得围蔽形成建筑使用空间,建设管理符合《厦门市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管理服务指南》要求。
(六)关于“除重大市政管线(排水、输水、输气、输油及高压电力等干管)外,长度在500米以下且不跨越道路交叉口的管线工程”
该项适用于500米以下且不跨路口的管线工程。对于通过新建多段管线、需要长期占用管位而连接形成超过500米的管线系统,以及排水、输水、输气、输油及高压电力等干管等重大市政管线工程不属于豁免项目清单范围。除重大市政管线(排水、输水、输气、输油及高压电力等干管)外。在动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将涉及豁免部分的建设方案报属地资源规划分局备案;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资源规划分局提交管线测量报告;
(七)关于“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增设夹层,未改变建筑功能且位于非重点区域或重要节点的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项目(重点区域或重要节点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资源规划局发布)”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建筑外立面改造由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为简化优化建筑外立面改造手续办理,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增设夹层,未改变建筑功能且位于非重点区域或重要节点的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项目,免于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外立面改造不得改变原有建筑外墙功能,不得随意在外墙上实施开门、开窗。
同时,为明晰拟实施建筑外立面改造项目是否位于非重点区域或重要节点,建设单位在动工建设前,可向属地资源规划部门进行咨询。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5年10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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