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26-13-03-2025-035
- 备注/文号:厦资源规划〔2025〕478号
- 发布日期:2025-09-08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一证多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一证多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项目竣工投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期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是指采用联合验收方式的建设工程,其一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对应的建设内容在满足本办法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可分期办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以下统称为“一证多验”)。
第三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可采用“一证多验”的验收方式:
(一)未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业、物流仓储类的建设工程;
(二)教育、医疗及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的建设工程;
(三)安置房类(含安商房)的建设工程;
(四)列入省、市重大重点项目清单的建设工程;
(五)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四条 申请“一证多验”的建设工程应满足整体质量安全、消防安全、使用安全以及独立使用功能和要求。
第五条 申请“一证多验”的建设工程,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时,对单栋建筑的相关规划指标进行细化,以便分期验收时进行指标核实。
第六条 “一证多验”项目分期验收次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工业、物流仓储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计容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内的原则上不办理分期验收;在2万平方米以上、4万平方米以内的,最多分2期进行验收;
(二)住宅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计容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内的原则上不办理分期验收;在3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内,最多分3期进行验收;
(三)商业、办公、教育、医疗及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等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计容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内的原则上不办理分期验收;在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内,最多分3期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计容建筑面积超过以上规模的,可视情况适当增加分期次数。
第七条 首期验收部分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工业、物流仓储类建设工程首期验收部分只有生产性用房的,则生产性用房计容建筑面积占宗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应大于等于25%或者大于等于2万平方米;首期验收部分除生产性用房外还包含非生产性用房的,则生产性用房计容建筑面积占宗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应大于等于30%或者大于等于3万平方米,且非生产性用房的比例不得超过生产性用房验收的比例(若当前阶段无法明确该宗地的总计容建筑面积,则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总建筑面积下限为准)。
(二)安置房类(含安商房)建设工程申请首期验收时,该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对应的建设工程必须已全面开工建设。若该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含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教育、医疗、社区管理服务、生鲜超市、开闭所、三合一环卫设施等公共服务及市政基础设施,应同时在首期完成验收。
其他类型的建设工程对首期验收规模不设定具体要求。
第八条 工业、物流仓储、教育、医疗、办公、商业等类型的建设工程必须按栋进行验收。含地下建筑的,必须和地上建筑部分一并进行验收。安置房类(含安商房)建设工程,包含多个子地块的,须按独立子地块进行验收(独立子地块指由道路、管廊、绿廊、水系等围合的完整地块)。
第九条 “一证多验”分期指标核实按照《厦门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管理办法》(厦资源规划规〔2022〕4号)要求办理。每一期验收产生的合理误差应在下一期验收时进行汇总累计,最后一期应保证误差在《厦门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管理办法》(厦资源规划规〔2022〕4号)规定的合理范围内,经核实符合要求的单独出具该期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意见书》。
第十条 在办理“一证多验”时,属地分局应对已验收部分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改扩建或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等行为进行核实,同时在办理最后一期验收时,竣工总平面图需实测整个项目完整的总平面现状,并经市测绘信息中心审核通过。已完成验收部分存在未经许可擅自改扩建或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等行为的,由属地分局通知项目用地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后方可受理后一期验收手续。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由属地分局书面移送城管执法部门处置,同时按规定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进行信用认定。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八条以及相关验收部门其他规定要求的建设工程可申请分期联合验收。
第十二条 申请“一证多验”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分期办理竣工申报回执。如项目竣工逾期的,可分期单独计算竣工违约金,各期竣工逾期时点为其对应验收时间。
第十三条 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的验收,以及满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截至本办法施行之日竣工违约行为尚未处置完毕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5年8月18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