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26-13-03-2023-111
- 备注/文号:厦资源规〔2023〕351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3-08-22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商业银行,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9号)和《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银保监局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不动产“带押过户”持续提升便民利企服务水平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6号),进一步优化不动产交易和登记服务,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经研究,自即日起,在我市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不动产“带押过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不动产“带押过户”
不动产“带押过户”,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的规定,在申请办理已抵押不动产转移登记时,无需提前归还旧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完成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实现不动产登记和抵押贷款有效衔接。
(一)适用范围
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住宅、商业、工业、办公等不动产均可开展“带押过户”。不动产登记簿已记载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再行办理。土地出让合同对不动产的转让、抵押有限制性规定的,办理“带押过户”应符合相关规定。
(二)承办机构
已设立 “不动产抵押登记便民服务处”的商业银行,均可开展不动产“带押过户”(具体名单详见附件)。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不动产抵押登记全程网办系统”合并办理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实现不动产登记和抵押贷款的有效衔接。
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根据买卖双方的不动产“带押过户”要求,积极配合做好网签、申办贷款、登记申请、纳税申报等相关工作。
二、“带押过户”模式和办理流程
(一)“带押过户”模式
交易当事人可选择以下三种“带押过户”办理模式:
模式一:新旧抵押权组合模式。通过借新贷、还旧贷无缝衔接,实现“带押过户”。买卖双方及涉及的贷款方达成一致,约定发放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的时点和方式等内容,不动产登记机构合并办理转移登记、新抵押权首次登记与旧抵押权注销登记。
模式二:新旧抵押权分段模式。通过借新贷、过户后还旧贷,实现“带押过户”。买卖双方及涉及的贷款方达成一致,约定发放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的时点和方式等内容,不动产登记机构合并办理转移登记、新抵押权首次登记等,卖方贷款结清后及时办理旧抵押权注销登记。
模式三:抵押权变更模式。通过抵押权变更实现“带押过户”。买卖双方及涉及的贷款方达成一致,约定抵押权变更等内容,不动产登记机构合并办理转移登记、抵押权转移登记以及变更登记。
(二)办理流程
1.合同网签。交易双方通过市住房局存量房网签交易服务系统办理买卖合同网签,选择“带押过户”的模式。
2.申请贷款。卖方向卖方贷款方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和“带押过户”申请;买方需要申请贷款的,同步向买方贷款方提交贷款申请,买方贷款方根据网签合同和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开展贷款预审。交易双方与相关贷款方就发放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的时点和方式达成一致。
3.转移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中心在线办理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电子登记证明推送预告权利人。
4.缴税。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交易信息推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开展计税。计税信息返还后,不动产登记中心通知当事人缴税。交易当事人完税后,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完税信息和预告登记证明推送到买方贷款方。
5.贷款审批。买方贷款方完成贷款审批后,通知交易当事人办理贷款手续。
6.资金监管。交易双方根据“带押过户”有关约定,可与交易资金监督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将监管资金存入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7.申请登记。交易当事人、买方贷款方可手机远程签署或贷款方现场签署登记申请材料,根据所选择“带押过户”模式,发起不动产登记申请。
8.合并办理,智能审核。交易当事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核对身份和纸质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智能审核,即时办结,向买方贷款方推送电子登记证明。买受人在自助机自行打印不动产权证书,也可在窗口领取纸质不动产权证书。
9.贷款发放。买方贷款方收到抵押登记证明后,根据“带押过户”有关约定,从买方贷款中先将卖方未结清贷款划转至卖方贷款还款账户,剩余部分划转至卖方个人银行账户。已办理交易资金监管的,买方贷款方向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发放贷款,专用存款账户内资金优先用于清偿卖方原贷款本息,剩余款项划转至卖方指定账户。如买方贷款总额不足以结清卖方贷款的,由卖方同步补足,已办理交易资金监管的,可补足至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自专用存款账户统一划转至卖方贷款还款账户。
选择模式二的,卖方贷款方应在买方贷款方发放购房贷款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旧抵押权注销登记。
三、进一步提升便利化服务水平
(一)优化交易网签服务,引导不动产带押过户
升级调整存量房网签交易服务管理系统,加入人脸识别功能,确保买卖双方身份的真实性,保障交易各方真实参与交易网签。在进行交易网签时,系统根据实际情况,向各方推送相关信息,打破经纪机构和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情况,提高交易透明度。增设带押过户功能模块,要求各经纪机构积极引导并协助交易当事人申请“带押过户”。
(二)延伸登记服务端口,实现贷款、登记一站式服务
不动产登记中心继续向金融机构延伸登记服务窗口,与银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设立“便民服务处”,实现本市所有银行全覆盖。申请人可在“便民服务处”办理二手房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等业务,实现“就近办”。
(三)登记金融系统直连,实现网上办、高效办
通过不动产登记和银行系统直连,将不动产登记“全程网办系统”布设到银行,实现预告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业务合并办理,支持转移预告登记与抵押预告登记以及预告登记转本登记一并申请、一并办理,实现登记、贷款、放款、还款无缝衔接,切实便民利企。
(四)金融机构全流程闭环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围绕“带押过户”贷款业务新特点,建立健全对应的服务制度。要减轻买卖双方负担、尊重各方意愿,选择便捷的资金流转模式,明确资金划转时间节点、具体方式等,实现全流程闭环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四、工作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压实主体责任,加强业务协同,落实落细各项工作,确保“带押过户”常态化开展。
(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要建立畅通的沟通协调机制,做好各环节风险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定期检查和考评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处落实“带押过户”情况。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围绕“带押过户”贷款业务新特点,建立健全对应的服务制度,制定操作规程或业务指南,完善风险管控机制。
(三)各经纪机构要规范办理交易网签业务,积极引导并协助办理“带押过户”。违反“带押过户”相关规定的,记入行业信用评价记录。
(四)各相关单位应做好宣传引导,鼓励企业群众积极选择“带押过户”服务,搜集研判工作开展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研究。
附件:可开展转移抵押合并办业务的银行名单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3年8月11日
附件:
可开展转移抵押合并办业务的银行名单
序号 |
银行名称 |
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 |
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 |
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 |
4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 |
5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
6 |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7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
8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
9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
10 |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
11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
12 |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3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
14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
15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
16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
17 |
厦门翔安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8 |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
19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 |
20 |
厦门同安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21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
22 |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
23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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