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9日
    • 索 引 号:XM00126-13-03-2023-086
    • 备注/文号:厦资源规划〔2023〕54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2023-03-22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年版)补充规定(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2 18:52

    各相关单位:

      《厦门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年版)已于2022年3月1日经市政府批复实施[《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年版)的批复》(厦府〔2022〕38号)]。

      依据《厦门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1.0.6条相关规定,我局根据实施效果对局部条款进行修订,制定了《厦门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年版)的补充规定(二)(详见附件),现按相关程序要求对外发布实施。

      附件:《厦门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年版)补充规定(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关于《厦门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年版)的补充规定(二)

      为保障《厦门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年版)有效实施,不断提升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本补充规定适用于本市产业园区范围内新批、已批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利用宗地内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相应指标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审批。

      二、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需在满足工业项目的行政办公以及食堂、公共活动等生活配套服务设施需求以外进行建设,并依照现行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纳入监管范围。

      三、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其建设标准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厦门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年版)中关于宿舍的相关规定;其户型应以小型为主,不得设置成套住宅,建筑面积不应大于60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在46平方米以内的占比不应小于80%。

      四、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其停车设施配建要求纳入工业项目总停车设施配建指标。

      五、涉及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其余审批事项依照《厦门市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执行。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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