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26-13-03-2022-045
- 备注/文号:厦资源规划综〔2022〕127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2022-07-06
机关各相关处室、各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营商环境提升,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和联合验收相关措施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建筑工程开竣工申报及违约处置工作要求和程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尚未办理开竣工申报的建筑工程,按本通知执行。
二、建筑工程开竣工时间节点
(一)开工标准与开工日期认定
1.开工标准
(1)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已取得用地批准手续;
(3)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已进场开挖,其他项目已进场实施基础施工。
2.开工日期认定
建筑工程的开工日期以经现场核查后出具的《建筑工程开工申报回执单》中确定的开工日期为准。开工日期为该项目开工违约处置的计算时点。
(二)竣工日期认定
1.采取联合验收的建筑工程,以通过联合验收的日期作为该项目的竣工日期,并以此日期作为竣工违约处置计算时点;
2.不采取联合验收的建筑工程,以完成所有竣工验收手续的日期作为该项目的竣工日期,并以此日期作为竣工违约处置的计算时点。
三、建筑工程开工申报及违约处置
(一)开工履约提醒
属地分局应在建筑工程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送《开工履约提醒通知单》(详附件1),提醒及办理事项如下:
1.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存在开工违约情形,我局将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及相关规定进行违约处置。如有异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在收到通知单后的15日内向属地分局提出书面意见,在收到通知单后的60日内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未按期提出书面意见或佐证材料的视为无意见。属地分局在收到佐证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办理交款相关事宜;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尽快完成用地批准手续办理,并在满足开工标准后向我局提交《建筑工程开工现场核查告知单》(详附件1),告知属地分局进行现场核查。
注:1、原“开工提醒通知”、“开工履约通知”事项调整为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上载明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发送短信提醒,不再出具书面通知;
2、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尚未出现开工违约情形的,则在《开工履约提醒通知单》中删除上述第1点提醒事项。
(二)开工现场核查
属地分局在收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建筑工程开工现场核查告知单》后,应按照项目属地向自然资源所分派现场核查任务。属地自然资源所在接到核查任务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该项目是否符合开工标准进行现场核查,将核查结果同步反馈属地分局,并根据现场核查结果开展以下工作:
1.符合开工标准且未构成开工违约的,由属地分局在现场核查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具《开工申报回执单》(详附件2);
2.符合开工标准但存在开工违约情形的,属地分局应按照以下要求分类处理:
(1)在发送《开工履约提醒通知单》前已存在开工违约情形,且已超过规定的异议申诉期或已明确开工违约原因的,属地分局在现场核查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送《开工违约认定书》(详附件3),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工违约天数、应缴纳开工违约金金额及缴纳期限。完成开工违约处置后,属地分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具《开工申报回执单》;
(2)在发送《开工履约提醒通知单》前已存在开工违约情形,但未超过规定的异议申诉期且开工违约原因尚未明确的,属地分局应在异议申诉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送《开工违约认定书》,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工违约天数、应缴纳开工违约金金额及缴纳期限。完成开工违约处置后,属地分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具《开工申报回执单》;
(3)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超过开工期限的,属地分局在现场核查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送《开工违约通知书》(详附件4), 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工违约天数、应缴纳开工违约金金额。如有异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在收到通知书后的15日内向属地分局提出书面意见,在收到通知书后的60日内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未按期提出书面意见或佐证材料的视为无意见。属地分局在收到佐证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送《开工违约认定书》。完成开工违约处置后,属地分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具《开工申报回执单》;
3.不符合开工标准的,由属地自然资源所在核查现场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具《不符合开工标准认定书》(详附件5),明确现场核查日期、不符合开工标准的情形,双方应现场签字确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照认定书要求整改到位后,可再次告知属地分局开展现场核查;
4.经现场核查符合开工标准的,属地自然资源所应在核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上登记项目开工信息,并上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现场全景照片等佐证材料。
四、建筑工程竣工申报及违约处置
(一)竣工违约情形核查及处置
属地分局在建筑工程通过联合验收(或完成所有竣工验收手续)后,对该项目的竣工违约情形进行核查,并按以下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1.未存在竣工违约情形的建筑工程,属地分局应在项目通过联合验收(或完成所有竣工验收手续)当日立即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发送《竣工违约情形告知函》(详附件6),明确该项目不存在竣工违约情形,可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在该项目通过联合验收(或完成所有竣工验收手续)后的3个工作日内,属地分局应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具《竣工申报回执单》(详附件7);
2.存在竣工违约情形的建筑工程,属地分局应在项目通过联合验收(或完成所有竣工验收手续)当日立即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发送《竣工违约情形告知函》(详附件8),明确该项目存在竣工违约情形,且尚未完成竣工违约处置,应不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完成竣工违约处置后,凭《竣工申报回执》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同时,属地分局应根据项目的竣工违约情况,按照以下要求分类处理:
(1)建筑工程在通过联合验收(或完成所有竣工验收手续)之前已明确竣工违约责任的,属地分局应在该项目通过联合验收(或完成所有竣工验收手续)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送《竣工违约认定书》(详附件9),告知竣工违约天数、应缴纳竣工违约金金额及缴纳期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完成竣工违约处置后,属地分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具《竣工申报回执单》;
(2)建筑工程在通过联合验收(或完成所有竣工验收手续)之前尚未明确竣工违约责任的,属地分局应在该项目通过联合验收(或完成所有竣工验收手续)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送《竣工违约通知书》(详附件10),告知竣工违约天数、应缴纳竣工违约金金额。如有异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在收到通知书后的15日内向属地分局提出书面意见,在收到通知书后的60日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未按期提出书面意见或佐证材料的视为无意见。属地分局在收到佐证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送《竣工违约认定书》。完成竣工违约处置后,属地分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具《竣工申报回执单》。
注:原“竣工提醒通知”、“竣工履约通知”事项调整为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上载明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发送短信提醒,不再出具书面通知。
(二)竣工信息登记
属地分局应在发送《竣工申报回执单》的同时,按照项目属地向自然资源所分派竣工信息登记任务,属地自然资源所应在接到任务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上登记项目竣工信息,并上传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现场全景照片等佐证材料。
在本通知发布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开工履约提醒通知单》
2.《开工申报回执单》
3.《开工违约认定书》
4.《开工违约通知书》
5.《不符合开工标准认定书》
6.《竣工违约情形告知函》(无竣工违约)
7. 《竣工申报回执单》
8.《竣工违约情形告知函》(竣工违约)
9.《竣工违约认定书》
10.《竣工违约通知书》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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