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26-13-03-2022-006
- 备注/文号:厦资源规划〔2022〕19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2022-01-14
各区人民政府、火炬管委会、市土地发展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报批工作的通知》、《厦门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土地储备、供应等环节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收储土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2年1月11日印发
厦门市收储土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报批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1〕51号)、《厦门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厦府办规〔2021〕8号)、《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通知》(厦环联〔2020〕23号)、《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调查相关技术文件的通知》(厦环固〔2018〕16号),为进一步强化土地储备、供应等环节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途(以下简称“一住两公”)的收储土地,包含已收储在管用地及拟实施收储用地、正在实施收储用地。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之间互相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一住两公”的需要开展调查。
(二)拟实施收储的工业(仓储)用地。
二、实施主体
市级收储土地由市土地发展中心或委托收储单位负责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修复治理工作;授权各区及火炬管委会收储管理的土地由各区政府、火炬管委会指定主体负责落实。
三、工作流程
(一)已收储用地调查及修复
根据供地(招拍挂或划拨)时批准的用途,已收储土地用途拟变更为“一住两公”用地的,由实施主体负责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1.招拍挂土地
编制年度出让计划时,实施主体启动拟出让土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对经调查、评审确认不存在土壤污染的用地项目、或经修复治理后达到风险管控和修复目标要求的用地项目,土地出让方案方可提交市土资委会审议。未按要求完成调查、评审或调查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拟出让土地,先由实施主体开展修复治理,达到风险管控和修复目标要求后再安排提交市土资委会审议研究。
2.划拨使用储备用地
划拨项目业主单位在“多规平台”上征求意见时,实施主体立即启动划拨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原则上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发前完成调查和评审工作,对经调查、评审确认不存在土壤污染的用地项目、或经修复治理后达到风险管控和修复目标要求的用地项目,方可批准开工手续。
(二)新增收储土地调查及修复
1.国有建设用地
实施主体在启动收储时,应书面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明确拟收储土地是否属于以下三类用地:①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②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和修复名录用地;③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用地。如涉及上述用地,由生态环境部门督促原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相应风险管控、修复工作。未涉及上述用地,但根据用地所在片区控规涉及规划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用地,以及拟变更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工业(仓储)用地,由实施主体书面要求被收储单位在收储协议签订前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评审。本意见实施之日已签订收储协议但尚未交地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实施主体协调被收储单位在土地交地入库前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评审,确定不属于土壤污染用地才可签订交地协议。
上述用地经调查、评审确认不存在土壤污染的才可签订交地协议,办理交地手续。如调查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由被收储单位负责修复治理。
2.集体土地(含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农用地
成片开发范围涉及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用地,由属地区政府在报批成片开发方案前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评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成片开发方案报批前完成的,属地区政府应在编制成片开发方案同时出具承诺函,承诺在交地入库前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评审。其他需办理农转用的收储土地,属地区政府在办理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土地的农转用手续前,应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评审工作。
调查评审结果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由属地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修复治理工作。
3.国有未利用地
用地完成前期开发后,如根据用地所在片区控规涉及规划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用地,由实施主体负责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审和修复治理工作。
四、资金列支
(一)已收储用地:市级收储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费用和风险管控、修复费用列入市土地发展中心年度预算,从年度土地储备资金中统筹安排使用。授权区政府、火炬管委会收储管理的土地,由区政府、火炬管委会纳入区级和管委会预算安排。
(二)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费用和风险管控、修复费用由被收储单位承担。
(三)新增集体用地: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费用和风险管控、修复费用纳入用地征收成本。
五、结果运用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结论或修复治理评审结论应作为收储交地的附件资料,纳入用地项目档案保存备查;在办理用地公开出让或划拨供地时,应将调查报告评审结论或修复治理评审结论作为交地材料一并移交给用地单位。
六、实施方式
市土地发展中心或委托收储单位按照“集中采购、分项委托”的方式,开展土地污染状况调查第三方专业机构采购,负责项目委托并督促第三方机构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报生态环境部门由其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联合组织评审、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等工作。各区、火炬管委会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选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第三方专业机构原则应从纳入《福建省污染地块调查评估、修复单位专业机构推荐名录》中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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