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9日
    • 索 引 号:XM00126-13-03-2021-119
    • 备注/文号:厦资源规划〔2021〕532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2021-12-27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和《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7 17:22

      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支队、各综合执法大队、局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农业农村局,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规范我市自然资源领域(含土地、地质矿产、测绘地理信息、海域海岛、有关林业保护管理等方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构建规范的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机制,特制定《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和《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24日印发

      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  行)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切实维护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厦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含土地、地质矿产、测绘地理信息、海域海岛、有关林业保护管理等领域)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标准。裁量基准内容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行政命令、处罚裁量标准、治安或刑事责任、其他法律后果等。

      第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和权限,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要求,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突出行政执法的重点,对涉及国家安全底线、严重损害国家或群众合法权益、屡次实施同类型的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对不具有主观过错、违法金额较小或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虑个案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政策,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做到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当。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采取提醒、警示、约谈、建议等方式,教育引导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自觉守法守规,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必须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手段应当为执法所必需。能够通过监督整改等监管措施及时纠正的轻微违法行为,一般不予处罚。

      第八条  对于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违法情节轻重可分为违法情节轻微、较轻、一般、较重及严重五档。

      第九条  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没有修改变化的情况下,对于违法主体、行为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同一办案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确定的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原则上应当一致或者相近。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胁迫、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两次以上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五)经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或篡改违法行为证据,虚假陈述违法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八)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当事人既有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执法机构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节,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本规则规定的裁量原则,综合考虑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导致个案处罚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执法部门可以在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变通适用裁量基准,但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并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并充分说明理由;同时应将行政处罚实施情况报市局法制审核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条款,应当根据违法行为侵犯的行政管理秩序确定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第十五条   当事人存在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执法机构可以依法并案查办,但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应当分别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两个以上违法行为存在目的与手段等牵连关系或者吸收关系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罚较重的违法行为定性,并从重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之前,在新法施行之后被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的,执法程序方面适用新法,实体方面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旧法;如果新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等内容轻于旧法规定的,应当适用新法。

      第十七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经济特区法规对法律法规作出变通规定的,适用经济特区法规。但新修改的法律与经济特区法规在处罚种类和幅度上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新修改的法律。

      第十八条   执法机构应当全面收集可能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证据,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记录在案;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核制度。执法经办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处罚建议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

      执法经办机构对重大、复杂等案件提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会同市局政策法规处和相关业务处室共同研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执法经办机构应按照《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要求,重大案件应当在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对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裁量基准》除特别说明外,所称“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但上限数中的“以下”或法律法规规定包含的,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裁量基准》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改、废情况与行政处罚职权清单调整情况同步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六条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含分局)、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支队和各综合执法大队、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区农业农村局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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