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9日
    • 索 引 号:XM00126-13-03-2021-110
    • 备注/文号:厦资源规划规〔2021〕10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2021-11-19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30 17:18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1月19日

    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的调查、认定工作,保障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1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的调查、认定,适用本办法。

      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是指无审批材料、无权属证明材料、合法审批手续不完整或未完成审批流程的住宅房屋。

      无权属证明材料的住宅房屋是指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住宅房屋;无审批材料的住宅房屋是指未办理用地审批及建设审批的住宅房屋。

      合法审批手续不完整或未完成审批流程的住宅房屋是指取得用地审批未取得建设审批、取得建设审批未取得用地审批或用地审批与建设审批不一致的住宅房屋。

      灭失的房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无土地房屋权属争议的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可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一)无审批材料、无权属证明材料的住宅房屋,房屋建造时间、区域在以下范围内的:

      1.思明区、湖里区:1982年2月13日前(《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在鹰厦铁路以西范围内建成,或于1984年5月16日前在鹰厦铁路以东范围内建成的住宅房屋。

      2.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1987年1月1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之日)建成的住宅房屋。

      (二)合法审批手续不完整或未完成审批流程的住宅房屋,房屋建造时间、区域在以下范围内的:

      1.思明区、湖里区:1982年2月13日至2002年12月1日前在鹰厦铁路以西范围内建成,或1984年5月16日至2002年12月1日前在鹰厦铁路以东范围内建成的住宅房屋。

      2.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1987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1日前建成的住宅房屋。

      第五条 房屋建造时间的认定,由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提供证明材料;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确实无法提供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据地形图或户地原图、航拍图、数字正射影像图等土地房产测绘及建设档案材料,结合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具结材料等佐证材料认定;无法查明建造时间的,可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认定条件的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查和认定:

      (一)调查。征收实施单位负责调查摸底、现场查看及调阅档案材料,委托有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测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汇总资料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

      (二)认定。区人民政府根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初步认定意见,组织农业农村、资源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等职能部门,对被征收房屋坐落、面积、建造年份、结构等情况进行核查,采取会审等集体讨论的形式认定,作出认定意见。

      (三)送达和公示。认定意见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法送达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

      (四)异议。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认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限内向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佐证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五)复核。区人民政府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七条 经认定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的建筑面积,应纳入住宅房屋人均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

      第八条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材料的权属未登记非住宅房屋,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认定建筑面积按不超过容积率1进行控制。

      第九条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已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征地(预)通告、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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