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26-13-03-2021-093
- 备注/文号:厦不动产登〔2021〕78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发布日期:2021-09-30
各科室、分中心:
根据《厦门市行政审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工作的通知》(厦审管〔2021〕33号)、《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印发不动产共享相关部门信息规范(试行)的通知》(厦不动产登〔2020〕33号)及《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落实部门内部调用和电子证照库调用工作的通知》(厦不动产登〔2019〕14号),落实做好电子证照应用的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不动产登记业务“不再重复交证照清单”
根据前述文件要求,结合我中心不动产登记工作实际,以下材料属于可从电子证照库调取的,“不再重复提交”的电子证照: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 营业执照;
(三)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四)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五)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慈善机构);
(六)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
(九) 出生医学证明;
(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二) 消防验收监督报告;
(十三)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二、 优先共享相关部门的信息
(一)前述“不再重复交证照清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婚姻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等证照可以通过共享相关部门信息的方式取得的优先利用,无法调取共享信息的再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电子证照。
(二)凡是列入“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在线上线下办理时不再要求申请人出示原件或提交复印件。因共享信息平台或电子证照库资料缺漏导致无法调用的,可以由申请人自愿提交相应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线下窗口受理时,涉及电子证照调取的应按照《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落实部门内部调用和电子证照库调用工作的通知》(厦不动产登〔2019〕14号)及其附件2(详见附件)的有关要求,准确填写相关资料,并将其与业务资料合并归档。
三、其他事项
(一)信息科加快电子证照调取功能研发集成,在未完成系统开发前暂时通过市局电子证照平台调取。电子证照有关操作说明由信息科另行通知;
(二)业务规范科及时根据本通知要求修改省网上办事大厅及办事指南;
(三)申请人应携带身份证原件以便核验,若身份证遗失,需携带临时身份证。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 申请书(表)附件(需审批部门内部调用或电子证照库调用材料清单)
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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