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9日
    • 索 引 号:XM00126-13-03-2021-079
    • 备注/文号:厦不动产登〔2021〕59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发布日期:2021-09-06
    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抵押权人申请抵押权登记“省内通办”使用权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06 11:14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厦门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1〕5号)及市局《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不动产登记“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厦资源规划〔2021〕97号)要求,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切实利企便民,进一步完善抵押权人申请抵押权登记“省内通办”使用权限的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适用对象和范围

      适用对象: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单位;

      适用业务范围:抵押权首次、变更、转移、注销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注销登记。

      二、  办理流程

      (一)前期准备

      单位属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通抵押登记“省内通办”使用权限的,应提前报其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主管部门向中心发函。  

      (二)提交备案材料

      申请单位提交备案登记表(见附件)、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向中心备案。

      (三)合同签订

      完成备案后,由中心和申请单位签订《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省内通办”协议》。

      三、  其他事项

      申请单位若发生主体注销、合并、名称变更等重大事项或新增、变更电子印章的,应及时报中心备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抵押权登记“省内通办”备案登记表

      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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