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26-13-03-2021-079
- 备注/文号:厦不动产登〔2021〕59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发布日期:2021-09-06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厦门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1〕5号)及市局《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不动产登记“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厦资源规划〔2021〕97号)要求,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切实利企便民,进一步完善抵押权人申请抵押权登记“省内通办”使用权限的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适用对象和范围
适用对象: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单位;
适用业务范围:抵押权首次、变更、转移、注销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注销登记。
二、 办理流程
(一)前期准备
单位属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通抵押登记“省内通办”使用权限的,应提前报其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主管部门向中心发函。
(二)提交备案材料
申请单位提交备案登记表(见附件)、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向中心备案。
(三)合同签订
完成备案后,由中心和申请单位签订《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省内通办”协议》。
三、 其他事项
申请单位若发生主体注销、合并、名称变更等重大事项或新增、变更电子印章的,应及时报中心备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抵押权登记“省内通办”备案登记表
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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