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26-13-04-2026-048
    • 备注/文号:厦资源规划〔2026〕人函字62号
    • 发布日期:2026-05-11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214号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6-05-11 16:12

    陈凤凰代表:

      《关于给予我市农村居民住宅确权及办理产权证的建议》(第021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背景

      我局高度重视人大建议的办理工作,接到建议后,对您提出关于给予我市农村居民住宅确权及办理产权证的建议开展研究,结合部门职责进行落实,积极与农业农村局、同安区政府会商,现将开展情况及推动计划进行反馈。

      二、措施与成效

      (一)我市农村房屋及宅基地登记发证已经步入正轨

      2003年,随着全市行政区划调整和岛外大面积开发建设,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局在全市开展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成片测绘、地籍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覆盖岛内2个、岛外4个行政区。截至2009年,全面完成全市农村房屋及宅基地成片测绘任务,以行政村为单位绘制了1∶1000地籍图,据统计至今已完成农村宅基地权籍调查和登记发证94990宗。

      我市农村房屋及宅基地联合登记起步较早、基础较好。目前,若扣除因存在“两违”未能受理登记、未申请登记及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情形,我市农村房屋及宅基地登记发证已进入日常化、常态化,对于已申请登记且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房屋及宅基地登记发证做到应发尽发。

      (二)我市农村房屋及宅基地“两违”综合治理情况

      我市农村建房普遍存在超占超建情形,主要原因有:一是历史上农村土地管理较为粗放,重审批轻监管;二是我市宅基地批准面积上限为90平方米,标准低于全省其他地市(我省标准上限120平方米),部分农民出现超占地超建房屋现象;三是办证与否对农民的利益并无太大影响,导致办证意愿不高,客观上使得农民无视违建后果。

      自2001年起,我市先后出台关于“两违”综合治理相关政策,均明确对我市存在“两违”农村不动产的产权办理进行限制。具体如下。

      1.《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府〔2001〕综28号)规定,2001年3月23日以后违法超占的用地或超建的房屋,应由执法监察部门先行处理后,登记机构方可受理登记申请。经调查,2001年3月23日之后村民经批准建造的房屋绝大多数存在超占用地或超建建筑的问题,由于历史原因,此部分违法超占的用地或超建的房屋绝大部分未处理到位,导致至今无法受理登记。

      2.2014年3月16日,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厦委办发〔2014〕7号),进一步要求对存在“两违”的建筑物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和进行产权交易。

      3.2018年2月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厦门市治理新增两违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厦委办发〔2018〕7号),2018年6月厦门市“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厦门市治理新增两违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厦治违办〔2018〕24号),要求有效遏制新增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督促“两违”综合治理相关责任人履行职责,实现新增违建“零形成”。为配合新增“两违”治理,上述文件再次明确,对于2018年2月11日后新增的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划管理以及市容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集体土地宅基地及农村房屋不予登记。

      (三)完善农村房屋和宅基地审批政策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厦府规〔2024〕4号)要求,一是规范宅基地面积管理。农村村民按照规定申请宅基地,并依法办理独立用地及乡村建设规划审批进行独立建房的,村民住宅建设的宅基地面积应当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层数控制在3层以内,建筑面积控制在270平方米以内;对因宅基地面积受限,宅基地用地建房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层数控制在4层以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

      二是规范审批流程。对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成员,经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同意后,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用地建房书面申请,村级组织依法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审议,并公开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级组织将材料报送镇(街)审批。持续强化村民住宅建设管控要求,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明确镇(街)在接到村民住宅竣工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镇(街)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建设、城管执法等工作力量到场验收,实地审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的用地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土地,建筑层数和层高、建筑面积、建筑风貌等是否符合要求。农村村民自建房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通过验收的,镇(街)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农村村民凭此验收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今后推动计划

      下一步,我局将与农业农村局更进一步明确途径、联合施策、立体管控、主动作为、积极履职,采取多项措施,努力提高我市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普及率。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卢少进

      联 系 人:苏鹰滨

      联系电话:2855157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