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9日
    • 索 引 号:XM00126-XM00126-18-2025-004
    • 发布日期:2025-07-18
    《厦门市耕地恢复实施工作指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7-18 18:44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加快推进全市耕地恢复,规范组织实施全市耕地恢复工作,落实全市年度耕地保护任务,逐步补齐耕地保护任务缺口5.8万亩,耕地恢复任务(2023-2027年)为每年0.58万亩,但因尚无专门针对耕地恢复工作的政策文件,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及完善工作流程,结合厦门实际,制定《厦门市耕地恢复实施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二、起草过程

      《工作指引》制定以来,先后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各区政府两轮的征求意见以及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修改完善。2025年7月1日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原则同意,由我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行政执法局联合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工作指引》围绕耕地恢复工作的多个关键环节,明确了耕地恢复工作概念、实施要求、主要程序、职责分工以及资金保障等内容。重点聚焦以下四方面:

      (一)耕地恢复工作概念

      本指引所述的耕地恢复是指:

      1.符合农业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2.国土调查成果中各类非耕地地类、违法违规占用且未整改到位的耕地

      3.整治后产生或保持的耕地面积用于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确保现状耕地总量(不包括旱地改造水田的项目)。

      (二)耕地恢复实施要求

      1.实施模式要求

      (1)自主实施恢复模式。因农业结构调整,农户和农业经营者组成的实施主体,自主在非耕地上种植符合耕地认定标准的作物。

      (2)政府非立项恢复模式。由区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主体依法依规垦造、恢复等非项目形式产生的新增耕地。

      (3)政府立项恢复模式。由区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主体,按项目管理要求实施的耕地恢复,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

      2.选址要求

      (1)规划条件

      各区可结合实际优先在本辖区耕地恢复潜力库中,选择规模较大或与周边现状耕地相邻且整治后可形成集中连片耕地的地块实施耕地恢复,逐步实现细碎化耕地集中归并、连片耕种,适合现代农业发展。

      (2)面积、坡度及土壤条件

      ①单个地块面积应符合自然资源部对于补充耕地图斑报备面积要求;

      ②垦造类:国土调查坡度和实地坡度均应小于25度。对于坡度大于15度的区域,原则上不得作为耕地恢复地块,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民群众意愿确需开垦的,应经省级复核认定后方可实施;

      ③政府立项模式,恢复类经区级立项通过的,方可实施,垦造类按照《福建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闽自然资规〔2023〕1号)组织实施;

      ④耕地土壤符合或通过合理措施整治后可符合相关标准和耕作要求。

      (3)水源及耕作便利度

      垦造水田项目应具备长期稳定的灌溉水源,自流灌溉条件应满足水稻种植季灌溉的需求,不得采取主要靠抽取地下水方式来灌溉;经土地整治后道路可通达项目区,满足农业生产运输需要。

      (4)土地权属条件

      项目区土地权属明晰、无争议,并已征得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相关权利人同意。

      3.禁止选址要求

      (1)25度以上(含25度)的陡坡地、重要水源地15度以上坡地;

      (2)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国家级及省级生态公益林、沿海基干林带、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土流失严重等生态敏感或生态脆弱区域;

      (3)开垦水田项目无稳定地表灌溉水源的区域;土壤污染严重且难以恢复、重度盐碱化、沙石化及土壤过酸或过碱(pH≤4.0或≥9.5且无法改造的区域);

      (4)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实施耕地开垦行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区域;

      (5)金属治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铅酸蓄电池、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重点行业企业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腾退地块;

      (6)河道湖区范围内;

      (7)土地权属不明晰或有争议的地块;

      (8)国家规定禁止开垦的其他区域。

      4.核定耕地要求

      (1)市资源规划局各分局按照国土变更调查要求在国土调查云上进行实地举证,经市、省核查并报自然资源部审核通过后,即可认定为耕地。

      (2)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耕地恢复地块进行质量鉴定,包括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耕地恢复地块要达到适宜耕作、旱涝保收、高产稳产标准且集中连片、可长期稳定利用,质量达标的可由市资源规划局各分局按要求报备纳入储备库用于占用耕地的补充。对质量未达到上年度县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平均质量等级、无法按要求进行报备的,采取措施提升质量后,经再评价达到要求的,可由市资源规划局各分局再按程序申请纳入储备库。

      (3)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耕地恢复地块的质量建设,制定实施改土培肥方案,持续熟化土壤、培肥地力、提升质量,确保补充耕地质量平均水平不低于各类占用耕地的平均水平。

      (三)主要程序

      1.自主实施恢复模式/政府非立项恢复模式

      由实施主体将地块矢量范围、面积、权属、实施后的现场照片等线索提供给市资源规划局各分局,由市资源规划局各分局组织开展耕地恢复数量验收、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市资源规划局各分局耕地恢复的数量和位置开展组织开展耕地质量验收工作。

      涉及相关专项行动,上级对整改的图斑另有验收(确认)要求的,从其规定。

      2.政府立项恢复模式

      由实施主体负责组织项目选址、实施方案编制、规划设计;市资源规划局各分局和区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指导耕地恢复项目选址、立项、实施方案编制等有关工作,实施主体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自主验收。

      (四)职责分工

      1.市级层面

      (1)市资源规划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耕地恢复工作,制定耕地恢复过程中涉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指导各区做好耕地恢复补偿工作方案。

      (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市耕地恢复地块种植和质量建设。

      (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耕地恢复工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

      (4)市财政局:负责按照新一轮土地出让收支财政管理体制,从市级统筹资金中统筹保障全市耕地恢复工作经费。

      (5)市执法局:负责指导和督促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新建违法建设的整改。

      2.区级层面

      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实现辖区耕地数量不减少、耕地质量逐步提升,确定辖区耕地恢复实施主体,确保辖区内耕地恢复工作稳妥有序开展,统筹实现辖区年度耕地保护任务,逐步补齐耕地保护任务缺口。

      区级部门职责由各区自行明确。

      (五)资金保障

      耕地恢复工作经费按照《福建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闽自然资规〔2023〕1号)、《厦门市耕地保护资金保障方案》(厦资源规划〔2024〕40号)规定的补助标准保障,从市级统筹资金中安排,超出补助标准部分由区财政承担,工作经费包含恢复地块耕地质量评定等费用。

      国土调查成果中各类非耕地地类,由政府组织立项模式实施的,工作经费按照新一轮土地出让收支财政管理体制,据实结算,从市级统筹资金中安排;按照自主实施恢复模式和政府非立项恢复模式实施耕地恢复的,由各区政府按照《厦门市耕地保护资金保障方案》(厦资源规划〔2024〕40号)文件精神,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补助,超出《厦门市耕地保护资金保障方案》规定的补助标准的部分,由区级财政统筹保障。

      违法违规占用且未整改到位的耕地通过拆除、复耕等整治措施使其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重新认定为耕地的工作经费由区级政府统筹保障兜底。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制处  0592-2855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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