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26-18-2023-003
- 发布机构: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3-03-15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拆迁项目租赁安置用房使用管理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3〕2号)已于2023年3月8日印发,现对本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拆迁项目租赁安置用房使用管理的通知》(厦国土房〔2017〕600号)已于2022年12月18日到期,该文件的出台为我市历史拆迁项目中的被拆迁人提供了公房安置渠道,并明确了相关房屋管理和处置规则。鉴于上述情况,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拆迁项目租赁安置用房使用管理的通知》。
二、目标任务
为保证此类政策继续适用于我市历史拆迁项目,维护被拆迁承租人的合法居住权益,沿用关于历史拆迁项目租赁安置用房使用管理的规定。
三、起草过程
市资源规划局联合市住房局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拆迁项目租赁安置用房使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向各区政府、市住房局、市司法局、市建设局、市执法局等单位征求意见,以及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经市资源规划局局务会研究通过后印发施行。
四、范围期限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施行前的历史拆迁项目。
(二)适用期限
本通知有效期五年,自2023年3月8日至2028年3月7日止。
五、主要内容
(一)租赁安置用房的管理及使用规定
拆迁人、被拆迁人应严格按合同关系履行权利义务;拆迁人应按拆迁协议履行安置义务,并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包括房屋检查、修缮,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等;被拆迁人须按政府规定的公房租金标准缴交房租。
(二)租赁安置用房的房改政策
租赁安置用房登记在拆迁人名下且被拆迁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拆迁人申请,参照房改政策审批后予以出售。
六、注意事项
租赁安置用房不得转让、抵押,不得挪作他用。
七、关键词诠释
租赁安置用房,是指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施行前的历史拆迁项目,拆迁人向原市住宅办、市危改办、各区购买的或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用于房屋拆迁时以租赁方式安置被拆迁人的安置用房。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收处:2855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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