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9日
    • 索 引 号:XM00126-18-2023-002
    • 发布机构: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七部门
    • 发布日期:2023-03-14
    《厦门市海砂资源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3-14 16:55

      一、出台背景

      《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禁止在厦门海域开采海砂”,为解决厦门新机场建设回填海造地工程用砂需求(约2.1亿方),我市于2010年开展海砂开采选区工作,2014年、2021年经市政府申请,省政府同意由厦门市政府审批厦门湾口52平方公里海域(省管辖海域)的采砂用海,开采的海砂用于保障厦门新机场等重点项目用砂需求。

      按照省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的有关工作要求,为健全海砂监督管理体系,强化海砂开采全过程监管,建立海砂溯源制度,维护建设用砂市场稳定,保护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厦门湾口海域海砂开采秩序,特制定《厦门市海砂资源管理规定》。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拍挂出让工作的通知》等。

      三、对象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和省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审批厦门湾口52平方公里海域的采砂用海范围内从事海砂开采、运输、使用及其他相关活动。

      四、重要内容

      本规定共三十四条,分为总则、保护利用、出让许可、开采运输、销售堆放、使用管理、监测监控、信用监管、附则。

      1.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海砂开采企业应遵守的相关事项。

      2.建立海砂许可和准运、开采日志和船舶备案、海砂用途管制、采运信用监管等制度。

      3.运用综合管理平台,通过视频、雷达、电子围栏、遥感影像等技术手段,加强部门之间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五、特色亮点

      对海砂的保护、利用、许可、开采、运输、销售、堆放、使用实施全过程、全链条监管,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六、办事指引

      1.厦门湾口海域海砂“两权合一”招拍挂出让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委托市土地发展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相关报告、方案的编制和送审等招拍挂出让前期工作。海砂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其他相关报告和方案由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2.采矿许可由省自然资源厅审批登记颁证,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登记颁证。

      3.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由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登记颁证,涉及的相关报告、方案由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矿处 0592-2855247

      原来链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海砂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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