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26-18-02-2021-024
- 发布机构: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2021-11-30
《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厦资源规划规〔2021〕10号,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权属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于2021年11月19日印发,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对本认定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更新、旧城改造的推进,征迁项目中频现由于各类历史遗留问题或其他历史原因导致房屋权属登记不明晰的情况,由于缺乏相应法律依据,导致征收部门难以针对此类房屋进行认定,从而引发各类征迁矛盾。2020年6月1日,《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厦府办规〔2020〕4号)文件颁布执行,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政策出台后,解决了众多实务困难,促进了国有土地上征迁项目的推进。同时,各区反映也需及时出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办法。
另各区在征迁过程中针对此类建筑时所依据的标准不尽一致,在政策理解上也存在较大分歧。为统一认定方式,市资源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并参考全国各地其他城市先进经验和做法,研究起草了《集体土地征收权属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
二、目标任务
为妥善解决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合法推进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制定本认定办法。
三、工作进展
市资源规划局研究起草了《集体土地征收权属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厦门市建设局、财政局、各区政府及社会公众意见后,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印发。
四、范围期限
(一)适用范围
本认定办法适用于我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补偿安置。
(二)适用期限
本认定办法有效期五年,自2021年12月1日至2026年11月30日止。
五、主要内容
(一)关于本《集体土地征收权属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适用范围的问题
本《集体土地征收权属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所称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指无审批手续、权属证明或审批流程未完成的住宅房屋。本《集体土地征收权属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吸收了厦门市过去众多规范性文件,并充分调研听取我市各区征迁工作中的实际做法,针对厦门岛内、岛外区分不同的时间节点。在我市岛内以鹰厦铁路以东、以西作为分界线。鹰厦铁路以西范围内,以1982年2月13日前(《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作为时间节点;鹰厦铁路以东范围内,以1984年5月16日(《农村登记发证业务操作细则》关于铁路以东农村地区农村居民申请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应提交材料的有关规定)前作为时间节点。
我市岛外各区则以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之日)作为时间节点。在前述时间节点前已建成的因历史原因无审批材料、无权属证明材料的住宅房屋,可参照合法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前述时间节点至2002年12月1日前(与《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厦府[2003]173号)等文件所规定的时间相适应)建成的因历史原因审批流程未完成的房屋,同样可参照合法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前述规定一方面对时间节点做出统一,另一方面也不与过往做法相冲突,整体上有利于被征收人,也有利于征收部门开展实际工作。
(二)关于人均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问题
本《集体土地征收权属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明确经认定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的建筑面积,应纳入住宅房屋人均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
(三)关于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的认定程序方面的问题
本《集体土地征收权属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在未登记住宅房屋认定方面拟定了系统的认定程序,即调查、认定、送达和公示、异议的处理、复核等认定程序,此番操作充分考虑了相对人知情权和申辩的权利,对各区开展相应工作有一定指导意义。
六、注意事项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已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征地(预)通告、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联系人:梁韵纯 联系电话:2855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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